残骸清除责任保险
2025年09月26日
四、残骸清除责任保险
1.相关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5年4月通过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我国于2016年11月批准加入该公约,并于2017年2月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要求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须购买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取得金融机构经济担保,并据此向缔约国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证书》(以下简称《残骸证书》)。
2.保险责任
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该船的船舶险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
(1)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3.赔偿限额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