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渔船财产保险
渔船是渔民从事捕捞、养殖等渔业活动最主要的工具,是渔业生产经营的基础。渔船对于靠海吃海的渔民来说,就是命根子。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倾覆,对渔船船东造成的打击是巨大的,甚至会倾家荡产。1994年9月协会开设渔船财产全损险,并公布了第一份渔船互保全损险的互保费率表。此后,又根据渔民需求开设了附加碰撞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逐步过渡至渔船财产综合险。
渔船财产保险具有风险大、定损难、管理成本高的特点。除海洋捕捞业自身固有的高风险外,渔船航行作业时完全掌握在船长手中,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需要注意防范。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地远离陆地、事故现场难以保留等因素导致保险人不易查勘现场,难以准确定损理赔,理赔的专业性要求更高。此外,由于我国渔船整体上呈现小破旧的特点,数量庞大的小型渔船和渔民分布范围广且分散,在管理和服务方面需要消耗较大成本。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渔船财产互助保险目前仍普遍采取不足额承保的方式,即承保金额小于渔船实际价值,由协会和船东共担风险。
(一)承保对象
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仅适用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具体承保的是渔业船舶的船体及检验证书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仪器。未经约定投保的子船或艇不属于保险标的,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均不在承保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包括:①风灾、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灾;②火灾、爆炸;③碰撞、触碰、搁浅、触礁;④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失踪一定时间以上(失踪时限的约定,商业保险公司通常约定为6个月以上,渔业互助保险考虑到海上作业实际情况和渔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约定的失踪时限为两个月以上)。
投保全损险时,承担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渔船全损,以及为避免发生全损事故而采取施救或救助措施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投保综合险时,承担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渔船全损或部分损失,保险渔船因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其他船舶的船体和证书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的损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渔船因发生触碰事故导致码头、航标损坏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会员(即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或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我国渔船标准化程度低,准确核定渔船价值比较难,实践中多用建造价格、评估价格、市场价格等方式进行核定。价值核定后,具体承保时需综合渔船的船龄、船质、主机功率确定承保比例上限,由船东和协会最终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见表7-2)。
表7-2 某省渔船保险承保比例表
渔船保险费率采取“从船为主、从人为辅”的原则确定。“从船”的主要是影响抗风险能力的船质、船龄和主机功率等因素,“从人”的主要体现为船员配备情况、从事渔业生产的年限等因素。由于渔船自身特点及其面临风险的特殊性,渔船保险的费率要高于商业船舶的费率,尤其是数量较多的小型木质渔船更是如此。玻璃钢等其他材质渔船的费率参照相同船龄、功率的木质机动渔船全损保险费率。协会渔船保险采取表定费率,不同材质、不同船龄、不同大小的渔船费率差异很大,从5‰到2%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