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业务运行规则
政策规定的实施要有与其相适应的运行规则,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协会建立了适合本省渔业互助保险实际的承保、理赔工作规则,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为高效、规范、顺利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提供了保证。
(一)条款与费率
目前,渔业互助保险执行的是2016版条款,即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印发2016年版江苏省渔船渔民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农险办发〔2016〕2号),是江苏省大农业政策性保险条款之一。有渔船险、海洋渔民雇主责任险和内陆渔民人身平安险三个险种。渔船险又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雇主责任险的主要对象是海洋捕捞渔民,人身平安险主要对象是内陆渔民和养殖工人。各条款明确了投保对象、费率、补贴标准、保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申诉、仲裁等内容。条款简明扼要、含义明晰、易于理解,可操作性强。
(二)业务运行规则与流程
明确业务范围与职责,实行“统一领导、保赔分离、属地承保、集中理赔”的原则开展业务工作。重点是承保与理赔业务的分离,从制度上实现了相互制衡监督,砌筑了规避道德风险的防火墙。统一领导,即省协会对全省各办事处的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运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展业政策、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赔分离,即各办事处按照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依照承保和理赔业务的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属地承保,即以市、县(市、区)办事处为单位开展本辖区内的承保业务工作,同时市级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承保业务工作的开展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集中理赔,即协会授权5个办事处专司互保理赔工作,划定理赔业务区域范围,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理赔经验、职业道德素养高、便于监管理赔的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承保理赔工作原则和业务流程,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树立渔业互保的品牌形象。
在承保业务中,遵循“渔民至上、服务至上、诚实守信、重合同”原则,以渔民自愿投保为前提,做好宣传说服和条款内容的解释工作。在承保环节,按承保流程逐一过滤,重点是“三核”:第一,审核投保人的各项资格,包括涉及的利益人、所有人、委托人、经营人、管理人等;第二,审核互助保险标的,包括核查各类证书的有效性,充分评估标的物情况,确定标的互助保险价值等;第三,审核互助保险金额,即根据投保人申请和入保渔船、渔民情况,对照协会渔业互助保险条款及相关政策,确定互助保险险种、互助保险价值、承保比例、费率、互助保险金额等。
在理赔业务上,江苏省的渔业互助保险在渔区、渔民中树立起了良好的信誉,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快速”原则。按理赔流程开展理赔工作,把控好每一个工作环节。其中,首先是受理立案,即承保办事处接到会员报案后,应详细询问出险船名号、出险人名、出险时间和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出险时的海况以及事故损失、人员伤残或失踪情况、船舶停泊地点、船上人员及见证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将询问情况记录在《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会员报案登记簿》,经初审符合理赔案要件的予以立案。其次是取证,及时安排理赔人员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填写《渔船互助保险事故调查报告书》或《(雇主/人身)互助保险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收集、整理、完善、审核涉案材料。再次是定损,这是理赔的核心环节,即根据渔业互助保险条款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确定渔业互助保险责任、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确保理赔质量;对于个别重特大赔案、社会影响大赔案,江苏建立了“绿色通道”“通融理赔”机制;在初步确定了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等情况,理赔材料尚未齐备时,报经省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给予先行赔付;对少数不完全符合理赔条件,如正好在短时间脱保期间发生的事故,则采取通融理赔办法,一般是赔付投保保额的30%至50%;对长期投保的渔民发生的事故不符合理赔条件,家庭又困难的给予救济补助。重视理赔救援措施的实施,有效化解渔民事故损失,为渔区社会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在信息管理上,江苏把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运用到了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中。一是开发建成了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管理系统,渔业保险的保单以及展业、理赔、统计、分析等工作都通过系统一气呵成;二是同时实现了移动办公,业务人员可以到渔村、码头、船上办理保险业务。无论是保险管理系统还是移动办公,首先是做到计费正确,渔民投保时,操作人员只要输入险种、人数、保额等关键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总保费、生成保单,总保费中分别列出了渔民应自缴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等项,一清二楚。其次是确保付费方便,渔民可以用现金、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付款,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为失误,保证了资金安全,加快了资金周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