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
2025年09月26日
一、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2013年起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将现行开展的渔船渔民保险业务纳入涉农保险范畴享受财政支持政策。
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发展农(渔)业保险提出要求,其中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为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提供了政策遵循。
2007年和2012年,农业部先后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4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农办渔〔2012〕83号),对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阐明了今后一段时期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方向,对进一步推动渔业互助保险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
此外,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湖北、四川等省份在有关的渔业地方法规中也明确鼓励支持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