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流动渔民保险

四、港澳流动渔民保险

港澳流动渔民是具有香港、澳门及广东省(主要分布在珠海、深圳、惠州、汕尾、阳江、台山等地区)双重户籍的渔民,他们自由往返港澳和广东、海南等沿海地区进行生产和生活。目前国内保险机构针对港澳流动渔民开展的保险业务有渔船保险、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风险责任保险。

针对港澳流动渔民开展的渔船保险、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本书渔捞渔业保险章节中介绍的相应险种基本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介绍。下面主要介绍第三者风险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第三者风险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单内指明的人或指明类别的人由于使用被保险船舶在海上发生或引起的任何人死亡或身体受伤而招致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除外责任

第三者风险责任保险对下述风险不提供保障:

①被保险渔船上任何人因事故致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②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

③任何惩罚性赔偿或者惩戒性赔偿;

④同一事件引起的一个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的赔偿责任超过保单中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3.保险水域范围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以下水域作为保险水域范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

4.保险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每艘渔船每次事故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万港币。

每艘渔船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万港币。

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6.赔偿适用的法律

①事故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②事故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水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