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各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内容分析

第七节 国家及各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内容分析

社团章程是社会团体为了调整其内部关系、规范内部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明显的行为规则性质的文件,是设立社团的法定必备文件,是社团内部管理和活动的依据和准则,保证了社团的发展方向,并为社团的民主决策与行业自律提供重要的依据,对社团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限制,而在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有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协会章程对协会的保护和规范就显得更加重要。遗憾的是大多数协会对章程的制定认识不深、研究不够。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对协会章程有标准模板,但是各民间组织又有自己的组织特色和业务特点,所以章程内容应该具有鲜明的差异性,不能千篇一律。对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其八个地方协会的章程进行分析,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在一些重大和敏感的问题上有所不同。总体上说,章程对于社团组织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上却重视不够,基本是按照模板操作,创新性不够。比如渔业互保协会是具有金融性质的社会团体,诸如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标准、资金运营、信息披露原则、理事会中渔民会员的比例等核心的问题,始终在章程中没有给予表述和重视。

一是互保协会的财产归属问题。财产属于会员,而会员是谁,会员身份登记注册、会员财产统计管理等事项缺失,在章程中均没有得到体现。最后协会解散清算时基本上和会员个人没有关系,结存资金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这个关键问题上也是模糊不清的,由于协会财产和会员没有关联,会员没有剩余财产索取权,会员对协会的关心也就不够。仅有广东省协会的章程规定,协会因故终止时,将按比例向会员退还当年会费,其他协会章程均没有提及。互助保险的基金是会员缴纳的,协会属于会员,而积累的财产又与会员无关,从产权关系的责、权、利上分析是矛盾的。

二是偿付能力问题。当协会资产不足以赔偿会员的经济损失时,原则上协会就破产了,所以一般的互助保险组织都有“本会承担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渔业互保协会系统的章程中,国家协会、福建省、宁波市章程有此条款。这条非常重要,万一出现巨灾超赔时,可以按现有资产按比例赔付给出险的会员,会员不能有额外要求,因为有协议在前。否则会员将要求全额赔付,将引起民事纠纷,出现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是资金使用问题。保险业资金使用是原则性问题,要满足结构性要求,不能太固化影响偿付能力,但又都非常重视投资的增值能力。这涉及渔业互保系统的管理理念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保险业的特点就是要使用好沉淀下来的巨额保险资金,使其保值增值,来增加偿付能力,资金放在银行不动是不专业的表现。协会系统在章程上只有宁波市、山东省协会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投资的意愿,其他均没有涉及,资金只存在银行肯定会失去增值的机会,没能体现出现代保险业资金运作的专业能力。事实上一直以来宁波市协会非常重视互保资金围绕会员服务的投资运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是员工待遇问题。协会章程中大多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往往会因工资低而招聘不到人才。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河北省有所突破,规定员工待遇经理事会审定后秘书处执行,在金融保险业要招聘到素质高的人才,高薪是基础,如果协会系统的工资长期处于低水平就难以吸引高端人才。所以工资的弹性很有必要,根据“对外竞争性、对内公平性”的原则,保持一定的自主权是应该的。此外章程中对职工退休基本没有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规定,那么不同级别的退休年龄应该不同,又是如何确定的,都不明确。

五是其他会费标准、高管任职年限、换届年限等问题。上述这些,还有党组织建设、协会宗旨等,各协会的章程也都规定不同,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差别还很大。如保费标准,渔业财产互保费率广东省8%,福建省是5%;对水产养殖保险的费率在三个章程给予明确,但叫法不统一,费率差别也非常大。国家协会称渔业养殖生物互保费率15%,浙江省称水产养殖保险年费率不超过20%,福建省称渔业养殖保险互保费率不超过10%,这三个养殖险的费率都是非常高的,预留的空间过大,还是缺乏科学的设计和相互的协调沟通。如秘书长任职年龄,协会换届期限4到5年不等,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六是其他问题。宁波市协会章程是唯一主动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协会解散时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清算;山东省是唯一规定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内容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现社会责任和现代保险管理理念;广东省是唯一不设秘书处的协会,章程规定设立一名专职副会长,所以治理结构有别于其他协会;关于法人代表有的明确是理事长,有的可以是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关于会员进入理事会、监事会各协会章程均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协会的会员民主治理没有在章程中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