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风险管理需要

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风险管理需要

过去没开展渔船保险业务时,两艘渔船在海上发生碰撞等事故,经常要双方自行处理,要签字明确责任,或者要求现场赔付。由于责任不清,双方情绪激动,经常发生械斗,扣押船舶、拆卸导航设备抵押的过激行为,带来海上纠纷的事故隐患。利用保险机制管理渔船海上碰撞纠纷的优势通过几十年的业务已经得到充分显现,如果碰撞渔船双方都参加了保险,就不必强行扣押物品或船舶,回港后保险机构上船调查处理赔偿,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尤其是海上渔民的死亡事故,往往船东也发生伤亡,事故后的经济赔偿纠纷不断,给渔区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处理不好就是经常性的上访,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威胁社会稳定。特别船毁人亡事故发生之后,没有参加保险将给善后工作带来难以预期的后果,经常上访不断。然而渔船保险服务停止了,渔区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发展生产和服务渔区的压力突然加大,迫切需要恢复对渔船的保险服务。所以在商业保险公司退出渔船保险市场之后,建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得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区政府的普遍欢迎和支持,保险机制对稳定渔区生产和生活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