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到1994年商业保险运营阶段

一、1982年到1994年商业保险运营阶段

中国的渔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部分,其发展历程与农业保险高度一致。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保在1952年就开始试办水产养殖保险和渔船保险,但是规模较小,又很快随着农业保险一起停止了业务。

1982年中国人保重新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也随即恢复了渔业保险业务,再次试办水产养殖保险和渔船保险。

1983年12月30日,原农牧渔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同时颁布《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试行)》,在各地试点渔船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农牧渔业部渔港监督行政执法队伍的力量推动业务。辽宁省丹东市是我国最早试点渔船保险的地区,1983年起步,最多的一年赔付率高达300%,所以只能收缩业务,选择风险较低的大些的钢质渔船承保。截至1986年底,全国渔船承保数量已经达到2.6万艘,占全国海洋渔船23.9万艘的10.9%,得到较快的发展。

1987年5月12日—15日,原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业务部在山东省青岛市联合召开首次“全国渔船保险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渔船保险业务的开展。会议回顾了渔船保险事业恢复和发展的历程,认为近几年我国渔船保险事业在沿海地区迅速地开展起来,特别是山东、辽宁、河北、江苏、天津等省(市)发展较快。会议一致认为,渔船保险工作对于促进渔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巩固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成果,都具有重要作用。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保险公司与渔港监督部门应该更加紧密合作,争取我国渔船保险事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会后,两个部门于8月10日联合印发了“会议纪要”。会议之后渔港监督部门代理渔船保险业务在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开展渔船保险成为沿海渔监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受到重视。

1991年7月10日,原农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重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渔船保险工作委托给各级渔港监督机构代理”,强调“继续坚持渔业船舶登记时应该参加渔船保险的原则”,加大中国人保和渔港监督部门在渔船保险业务上的合作力度。但是由于渔船生产航行的高风险导致的赔付率高,加之较高的费率水平,一方面限制了渔民的投保积极性,一方面制约着人保公司的大规模展业,一度出现“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尴尬局面。

1992年是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最多的一年,而全国水产养殖承保比重也才只有2.5%。始终坚持承保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的赔付率一直处于90%以上的高位运转,呈现亏损状态。

在1993年辽宁省人保还有部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锦州市人保分公司承保当地43户渔民的养虾保险,风险标的为1000万元,交保费61万元,6月份所有池塘的虾都浮头死亡,投保人索赔380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虾病是除外责任而拒赔。死亡原因是因病还是气温高所致无法达成一致,定损难,成本高,经多次审判最后在2001年法院判决保险胜诉,但渔民不服始终上访,还是给予一定补偿才化解了事。也是在1993年,中国人保大连分公司承保的养殖对虾保险出现了巨额亏损,赔付率达到500%以上。在这之后商业保险公司基本上全面退出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

上海是我国唯一连续开展渔业保险的地区,得益于市政府的支持和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的机制创新。据统计,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合作的水产养殖保险业务,1982—2002年共承保面积44859亩,保费收入约1.4亿元,赔付约1.9亿元,简单赔付率高达135%,即使上海市政府对渔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中国人保仍然处在亏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