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渔业船员管理

五、渔业船员管理

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5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如下:

1.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45米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45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船长证书;

(4)助理船副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2.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不足7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二级管轮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轮机长证书;

(4)助理管轮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3.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4.电机员证书

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

5.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如下:

1.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2.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2)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3.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级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职级,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二)渔业船员配员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见表1-1。

表1-1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表

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本地情况,对船长不足24米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和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