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险期限
我国水产养殖范围分布广泛,气候差异较大,而且养殖的品种很多。因此,水产养殖保险期限一般根据不同保险标的养殖周期和不同的地域气候条件分别确定。一般如下:
1.养殖生物周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养殖天数确定保险期限,如对虾的养殖周围约为100天,所以在制定保险方案中,对虾的保险期限一般为90天。
在南方,通常对虾养殖一年可以养2—3茬,每茬的养殖收益及风险是不同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险方案,按照每茬独立承保。
2.养殖周期在1年以上的可以按1年为保险期限,如池塘养殖淡水鱼的保险期限为1年;对于集约化养殖轮捕轮养的方式,保险期限也可以制定为一年。
海水养殖承保台风责任的保险期限制定一定要注意,不宜跨两个风险高发季,避免造成收取一个灾害期的保费却要承担两个灾害期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