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支持
根据中央农(渔)保险政策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费补贴政策,支持渔民参加渔业保险。
(一)辽宁省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渔船互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3〕690号),省级财政对20马力以上、参加互保的渔船(包括远洋渔船),按照全损责任给予20%的财政补贴。
(二)河北省 2019年,河北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参加雇主责任保险、渔船财产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的渔民分别给予25%、20%和最高不超过70%的保费补贴,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承保单位,总额共计1400万元。
(三)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津财农〔2015〕104号)规定,对于渔船保险,财政补贴保费的60%,对于渔民人身平安保险(雇主险),每份保险金额1万元,参保份数15—60份的,财政补贴保费的60%。
(四)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的投保渔民(投保人)给予25%的保费补贴,各市、县级财政根据自身财力,自行确定是否给予补贴以及补贴比例。
(五)上海市 上海市将群众渔船综合险纳入到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市、区(县)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并对参加渔船保险的船上船员每人赠送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浙江省 浙江省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对渔船财产互助保险中的全损责任和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进行20%的保费补贴,县市财政配套补贴的补贴比例最高为20%。
(七)宁波市 宁波市对全市参保渔民和渔船实行保费补贴,比例为40%,由市、县财政各负担20%。
(八)福建省 2019年,福建省财政对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定额25万元)、渔船互助保险(估价不超过80%)、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和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均为30%,市县财政视险种不同分别给予5%或10%的补贴。
(九)广东省 根据《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农〔2019〕49号)规定,广东省对全省参加渔民人身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渔船财产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实施保费补贴。补贴方式:保费补贴比例为35%,非珠三角地区(含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市),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30%,地级市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5%;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不含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市),省级财政不予补贴,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不应少于40%,其中地级以上市财政补贴不得低于35%,深圳市参照执行。渔船财产保险每艘渔船省级财政补贴上限为10000元/艘。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20 年渔业互保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19〕154 号),广西对北海、防城港、钦州地区渔民参加渔民平安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渔船全损(综合)保险给予20%的保费补贴。
(十一)海南省 海南省级财政对渔民参加渔船保险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50%的财政补贴,市县级财政补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