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主要政策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宁波农业保险的重要部分,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开展业务的主体地位。
1998年4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互保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8〕 62号),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切实抓好渔民的安全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渔民防灾减损意识,使其充分认识渔船和人身互保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引导教育渔民自觉参加渔业互保。
2004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渔业保险救助政策协调会议纪要》,决定按照“减轻渔民负担,扩大投保面,提高遇险渔民人身赔偿额度”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对渔业保险给予补助:渔民人身投保额度超过3万元至8万元部分的保费,市县两级财政补助50%;渔船参加互保,市县两级财政补助保费的30%。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列入年度预算,县级按照1∶1比例安排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要求海洋与渔业部门和渔业互保协会积极推进渔业保险救助工作,扩大投保面。
2007年3月,宁波市政府调高渔业互保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比例,按照渔民人身投保额度给予保费30%的补贴;渔船参加互保,市县两级财政补助保费的30%保持不变;标准提高后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预算。
2008年7月,宁波市政府同意调高渔业互保市级补助资金,从原来的15%调整为20%,调整后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增加部分从市级互助保险补助资金结余中列支。2010年1月,宁波市政府同意县(市、区)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配套补助资金同比例提高至20%,并将该补助资金列入各地年度财政预算。
从2012年开始,市级财政补贴对渔民人身互保额度不超过50万元部分,给予保费20%的补贴,渔船参加互保给予保费20%的补贴保持不变,有关县市区按原市与县1∶1的资金配套要求,同步安排增加补助资金。
《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政府规章,明确了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明晰了政府对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对渔业互助保险提供财政补贴和享受农业保险的优惠扶持政策,“渔业互助保险业务依法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农业保险的优惠扶持政策”,规范了当事人在渔业互助保险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保障了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