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承保对象

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内陆、沿海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人员,年龄应在16(含)—70(含)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有正常的工作及生活能力。

2.保险责任

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伤残项目,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除上述《标准》外,部分保险机构还根据捕捞渔业行业生产特点,将20余项渔业行业多发但未达到《标准》的轻微伤残项目纳入到保险赔付范围。

3.除外责任

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不承保以下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或自杀;③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伤害;④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⑤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⑥猝死;⑦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⑧因醉酒、毒品或管制药物、精神失常导致的伤害;⑨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⑩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4.保险金额

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