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欺诈的表现形式

二、互保欺诈的表现形式

(一)投保时欺诈

1.先出险,后保险

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签单。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日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与相关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报案时间很接近。因此理赔工作人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

2.高额投保,骗取保费

投保人有意识地把价值较低的标的,投保高风险保障。通常表现在船舶实际价值较低而船龄较长,趋于报废,或有的船东有意识购买老旧船舶,主动高额保险。

3.重复投保,以期多赔

按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累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超过,对于超过部分不得也不应给予赔偿。然而有人为了多得保险金往往故意向多个保险人投保,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在出险后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以期获得多份赔偿。

(二)报案时欺诈

1.移花接木、冒名顶替

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而实践中有的欺诈者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常用另一相似物予以顶替。例如,未保险渔船出险,用本地区相同船质、船型和主机功率的互保渔船的互保单来冒名顶替。甲设备在事故中没有损坏,却用损坏的冒名顶替,如通导设备、螺旋桨等。对此类案件要严格现场审查勘验。

2.故意造案,骗取赔款

人为制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此骗赔。造成这一欺诈行为的原因很多,如为了摆脱船舶经营困境或因互保船舶年久失修而减值,或船舶趋于报废,为了得到赔偿而人为制造事故将船舶全损。该类案件需要严格策划,周密安排,具有对出险时间、海域甚至天气预报都精心选择的特点,并且只造成船舶沉没而没有人员伤亡。由于船舶沉没无法打捞,所以很难找到证据,查处难度大。尽管如此,只要理赔人员广泛调查、认真勘验、仔细分析也能够发现破绽。

3.虚假报案,扩大责任

财产保险根据不同险种的需要,保险合同都会规定一定的除外责任。在实务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做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理赔人员误以为发生的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这实际上就将保险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常见的如船舶螺旋桨等单独损坏等。

(三)索赔时欺诈

1.夸大损失,高额索赔

出险损失本来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其程度,如通过虚列损失项,夸大损失数额,或伪造、涂改原始费用凭证等方式虚报损失。例如,有的船检证书明明标注某种通导设备是一台而扩大损失要求赔偿两台。目前的一些船厂,为拉拢客户,有时会帮着船东进行欺诈骗赔,把事故外修理项目也列入理赔清单。有的消极地放任事故的发生,故意不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或补救措施,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2.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指采取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谎称发生险情。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往往需要采用做伪证,或制造虚假事故现场及证明材料等方式,伪造、变造与互保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谎报救助,虚列修理损失清单,伪报物品数量和价格;谎称人员失踪,伪造死亡证明;船员与他人打架斗殴造成伤残,还有的身体生病住院治疗,也谎称是发生互保事故诈领保险金。

3.私下和解,一险多赔

在事故中互保渔船得到了事故责任方的赔偿,然后再要求索赔,骗取保险金。此类案件出险原因常是被他船碰撞所致,第三方负事故责任,在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赔偿后,再谎称是被不明船舶碰撞,肇事船逃逸,或谎称是机械故障导致碰撞码头造成船舶损坏。所以,对渔船单方事故,尤其是单方碰撞损坏的进行现场查勘时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