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互保的政策依据

五、河北省渔业互保的政策依据

(一)省政府支持政策

1. 2010年1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北省渔业“四百工程”战略的意见》(冀政办〔2010〕140号),明确“积极支持渔业风险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建设,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给予一定补贴,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渔民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2. 2013年11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71号)要求:大力支持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给予一定补贴。积极推动银行和渔业互保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引导渔民将申请贷款的机动渔船、养殖设施、水域等抵押物参加渔业保险,以保险促进渔业增信融资。同时提出:到2017年,全省沿海渔民互保率80%,人均保额25万元,提供风险保障额度105亿元。到2020年,沿海渔民互保实现全覆盖,人均保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省渔业主管部门扶持政策

1. 2010年1月20日,《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农渔发〔2010〕1号),要求加快大力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争取资金,落实政策,做好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试点工作。

2. 2011年3月10日,《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农渔发〔201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继续对渔民保费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力争按省、市、县(市、区)1∶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

3. 2015年12月16日,《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农渔发〔2015〕95号),明确“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互保保费补贴力度”。

4. 2016年5月31日,《河北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冀农业渔发〔2016〕6号),明确河北省渔业油价补贴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可用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渔业保险奖补补助等项目。

5. 2019年12月20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渔业生产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19〕27号),明确暂以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代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扩大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保障范围,加快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化。

6. 2020年3月,《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在渔业生产领域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农厅办发〔2020〕48号),明确渔业安责险保障标准,并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互保机构开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财政部门政策

1.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补贴资金不与用油量挂钩,支持渔船减船转产、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渔民互助保险……”

2. 2020年2月26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渔业安全互保以奖代补项目管理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互保以奖代补项目管理,促进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