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损失程度的原则和方法
水产养殖保险的标的由于生活在水中,不易观察,自然淘汰率较高,其查勘定损是水产养殖保险承保、理赔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基层养殖户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整体业务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这一环节也是长期制约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查勘定损的原则
1.通过选择保险生物品种来提高查勘定损准确性
水产养殖生物种类繁多,养殖模式千差万别,按养殖生物种类可分为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等,按养殖模式大体可分为池塘养殖、网箱养殖、筏式养殖、工厂化养殖和底播养殖等。各养殖生物种类和养殖模式间在生物学特征、饲养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在开展保险中的定损理赔方法、难度及准确性也不相同。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模式由于水域环境小、便于操作,查勘定损准确性较高;鱼类、贝类等生物因在遭受某些特定损失类型时,损失痕迹明显,程度容易判定,查勘定损也相对容易。因此,合理选择开展保险的生物种类和养殖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查勘定损中的难度和道德风险,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2.充分依托基层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力量
水产灾害的认定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或多年从事养殖生产的经验,保险机构往往为水下的东西“看不到,摸不着”而疑惑。实际上在标准化养殖生产中,养殖户对水下的生物状况是非常清楚的,水产专业人士如要摸清水中生物的状况,也是有据可循的,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举个例子讲,为了达到科学喂养、节约成本的目的,需做到每天投喂的饵料量恰到好处。养殖户通过设置饲养观察台,观测养殖生物的摄食状况,可以间接地推算出生物存量和健康状况。如将这些方法应用到水产养殖保险查勘定损中,都将提高水产养殖保险查勘定损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水产技术推广、水产科研院所、水产高校、水域环境监测等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在各生物品种养殖人才中,还有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民间行家”。以现有的水产技术水平,由水产专业人士通过表现症状和相关检测来判别损失原因,这在部分养殖品种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同时,随着我国标准化水产养殖场改造工程的推进和水产养殖信息管理平台的搭建,部分地区的养殖场已经可以做到厂区环境和水域环境的全天候监控,这也为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业务操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查勘定损要与保险中的多个环节紧密结合
水产生物相对于一般的农作物和大牲畜,数量不易核定、保险操作复杂、存量变化大的特点更为突出。水产养殖保险的查勘定损是一个体系,它涉及保前(核保工作)、保中(风险管理)和出险后(勘验定损)等多种因素,是保险机构综合管理水平的体现,不能孤立地来对待。因此,一方面要求经营水产养殖保险的机构在展业实务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参保养殖户生产操作的规范性,按照技术要求记录养殖日志,最终达到养殖规范的企业方可参保,参保后的企业越来越规范的目标,实现以保险促生产的良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起适合开展水产养殖保险的一套组织模式,将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水产技术人员、养殖户及保险机构有效组织起来,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化的、可推广的查勘定损方式,破解查勘定损的难题。
4.建立养殖户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提高勘验定损的准确性
我国水产养殖业正向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迈进,势必提高水产养殖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养殖户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自发的风险辨别、损失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也往往更接近实际损失。通过保险方案设计,使同一标准的养殖户与养殖户之间,养殖户与保险机构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享、互相监督的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勘验定损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因水产养殖业生产信息不对称,养殖户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保险理赔人员而做出的大于实际损失的评估,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间接提高理赔定损的准确程度。例如制定区域理赔优惠政策(指在特定范围内,将区域整体赔付情况与每名养殖户的无赔款优惠条件挂钩)和区域封顶赔付政策(指在特定范围内,每名养殖户的赔款金额随着区域总体赔款总额的增多而减少),通过这些方法,将养殖户之间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此调动养殖户之间相互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抽样查勘与复核查勘相结合
在水产养殖保险查勘定损中,标的物分散、受灾涉及面广的特点尤为突出,一旦出险,难以像一般财产保险查勘定损一样实现受损标的逐一清点,需要采取抽样盘点的方式确认损失程度。为了使抽样查勘结果更能反映标的物的真实存量和实际损失数目,一般对抽样查勘标准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抽样的类型应按损失程度分为轻、中、重区别对待;二是抽样的选点要尊重水生生物的分布特性和不同灾害对水生生物的影响规律,一般采取等距、梅花、随机等选点方法;三是抽样的数目要合理,既要反映实际受损情况,又要具有便于操作的特性;四是抽样的方法要因地制宜,须根据水产生物的养殖模式、生物类型、灾害类别和损失情况等特性综合考虑确定抽样方法。
水产生物的损失是一个延续的过程,损失程度随查勘定损时效的变化而不同。这样一方面要求查勘定损要做到及时、高效,另一方面还需要对一些特定的损失类型和生物种类采取二次或多次复核查勘的处理方式。复核查勘既是对抽样查勘结果的检验,又是对抽样查勘的补充,对水产养殖保险查勘定损方法的摸索与改进,以及防范道德风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常用的查勘定损方法
1.鱼类养殖保险常用称重定损方法
根据养殖鱼类死亡后尸体一般上浮于水面、容易打捞的特点,保险机构对于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采取打捞鱼尸体,进行称重,然后根据鱼尸重量和约定保险产量的方法来判定损失程度,或是按照每斤鱼的约定单价,直接进行赔付的处理方法。如目前四川省、安徽省和山东省开展的池塘养鱼保险都是采用的此种定损方法。经过几年的实践,此方法能够较为准确地核定鱼类损失,而且能够较大程度地规避道德风险,定损结果也得到了各方的认同。
2.池塘虾类养殖保险常用定损方法
(1)三角网塘底抽样法:根据虾类死亡后沉底,并且很快腐烂的生物特性,保险机构摸索出了利用自制的三角网(底边长为1米的三角形),在池塘中随机选点进行塘底捞取死虾的方法。该方法具有及时、简便、准确、对养殖生物影响小的特点,经过三年多的实际验证及不断改进,此方法已得到了养殖户的普遍认可。如渔业互保机构在宁波地区开展的南美白对虾保险就是采用的此种定损方法。
(2)撒网捕活虾存量判定法:撒网是一种用于浅水地区的小型圆锥形网具,一般是用手撒出去,其网口向下,以与网缘相连的绳索收回来。经过多次测定,撒网后网口的面积为经验数值,然后利用清点撒网捕获的活虾数量和正常情况下池塘内对虾的养殖密度,对照三角网核定的死虾数量,综合判定池塘中对虾的损失程度。
(3)投饵观测法:在养殖生产中,为了提高养殖效益,通常要求投喂的饵料既要被对虾吃净,又要饱食。在对虾生产中的一般操作是在每个池塘底部设置一个固定面积的白色投饵观测台,投饵量是否合理通常用对虾在投饵后2个小时内是否将饵料吃完来判定。在查勘定损中,我们可以通过投饵后,观测投饵台上对虾存量以及固定时间后投饵台上所剩的饵料量,来辅助判定养殖池塘中对虾的存量。
3.贝类养殖常用定损方法
(1)比例法
根据贝类死亡或损失后,贝壳可长期留存,辅助养殖设施受损情况明显的特性,保险机构摸索出了在固定区域内,抽样清点存活贝类和死亡贝类数量,或是抽样盘点贝类遗失比例,从而推定损失程度的方法。此法可部分用于底播、浮筏、池塘和滩涂养殖的贝类查勘定损,该方法具有工作量小、道德风险低等特点。如渔业互保机构在2011年两次勘验的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荣成养殖基地,因台风造成鲍鱼损失的事故就是利用了此方法。定损方式和最终定损结果均得到了被保险人、国际再保公司和国际专业公估公司的一致认可。
(2)分类盘点法
针对贝壳规格与生物价值成正比的特性,保险机构通过约定相应规格贝类的保险价值,在查勘定损时,通过分类盘点对应贝壳数量,最终确认损失金额。此方法适用于经济价值较高,且受损贝壳容易获得的养殖模式。例如,渔业互保机构与国际保险集团在福建省漳浦县合作开展的工厂化鲍鱼养殖保险,就是采用了此种定损方法。
4.其他定损方法
(1)差量法
根据出险前养殖生物存量和出险后生物存量相差的数额来确定损失程度的方法。此方法对养殖户养殖管理水平要求较高,适用于残体不易保存,但存量容易清点的水产生物品种保险。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往往利用生物学上的抽样盘点方式,如能配合一些高科技手段(如水下观测设备),存量盘点的准确性将大幅提高。例如,渔业互保机构在山东省东营市和辽宁省大连市开展的池塘海参养殖保险,在浙江省和福建省开展的筏式紫菜养殖保险等都采用类似的定损方法。此方法经过近几年多次改进实践,也逐步得到各方认可。
(2)约定比例法(流失情况常用的定损方法)
针对一些损失后可能无法获得生物尸体的保险事故(如洪水、台风、泥石流等),保险机构通常采取在保险方案中,根据生物养殖周期、养殖成本投入规律、生物生长特性和损失发生的程度等因素,事先约定出险时间对应赔付比例的方法。根据此方法,还衍生出递增法(采取全额赔偿苗种价值、饲料费用按时间递增的损失赔偿法)和公式法(根据养殖周期内投入成本分布规律制定赔付比例)等。如目前保险机构开展的涉及流失责任的水产养殖保险试点都是采用了此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