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责任保险
渔船海上作业时事故频发,渔船沉没、船员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渔船船东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特别是有些船东自己也面临船毁人亡的惨剧,根本没有能力对其所雇用人员进行赔偿,渔民的损失只能依靠政府救济,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负担,也给渔区的社会安定带来了隐患。有鉴于此, 2003年1月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此后,又增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责任,更加全面保障了渔民的利益。目前,雇主责任互保、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及雇主责任附加其他责任已经成为了沿海捕捞渔民人身互助保险最主要的参保形式。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是以雇主责任为标的,承保的是渔船雇主对其所雇用的船上作业人员在从事渔业生产作业时,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雇用合同应当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开展渔船船东雇主责任对于减少因生产事故赔偿责任给船东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纠纷和民事诉讼、尽快恢复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把各级政府从大量善后、抚恤、救济的财政困难中解放出来。
(一)保险标的
以雇主依法承担的对船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承保渔船雇主对其雇用的船上作业人员在从事渔业生产作业时,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所应当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雇工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根据法律法规应由渔船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仅限减压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72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保险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约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考虑到渔船作业区域远离大陆,抢救往往需要转运时间,协会将抢救时间延长至72小时内),等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目前,各沿海省份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额不一,最低的地区保额仅为18万元,最高的地区保额已高达200万元。根据各地雇主责任保险包含医疗责任、误工费等拓展责任的不同以及保额的差异,费率水平在2.3‰—8‰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