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背景

二、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开展农业保险制度试点

鼓励农业保险试点的政策2003年以来就表达出丰富的内涵。一是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产品率先试点;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三是扩大试点范围;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五是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六是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七是扩大农业保险保险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八是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等保险保费补贴;九是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十是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这些方针政策几乎是全方位地鼓励号召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大胆创新,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二)《农业保险条例》明确地方政府主导运营模式

2012年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三是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机制。六是农民投保的品种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七是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八是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九是国家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十是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三)各省(区、市)探索符合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

在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各省(区、市)都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试点,各省农业保险的模式正是在不断的总结调整中完善的。符合地区情况,充分调动辖区保险公司主体的积极性,如阳光保险在黑龙江省、安华农险在吉林省、国元农险在安徽省、中原农险在河南省和安盟财险在四川省贡献较多。经济基础好的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农业保险模式比较稳定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