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建设

二、推动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建设

(一)推动《农业保险条例》中明确互助保险组织法律地位

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协会就被邀请参加保监会召集的农业保险条例立法座谈会,阐述在条例中对农(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模式给予认可的诉求,积极沟通与会的农业保险专家学者,宣传渔业互助保险的特殊性,形成共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大环境。

协会积极争取农业部协调在立法中将渔业互助保险的经营主体资格给予确定。2012年农业保险立法工作进入最后阶段,协会通过中央媒体、政府内参等渠道,与有关专家学者、地方协会一起,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法制办到协会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涉农保险(渔船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业务范围,取得历史性突破。

《农业保险条例》在明确互助保险组织法律地位时,也将协会主要业务纳入了涉农保险的范围。但是,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要依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依法批准。保监会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和保险公司一样承担政府财政补贴的性质,一直未有明确的态度。为此,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建议推动互助保险组织合法参与农业保险业务,此建议在农业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分工意见》中被采纳。在农业部政法司、渔业局等部门就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推动协会申请农险经营资格与保监会相关负责同志进行沟通商谈时,协会予以配合。同时还向保监会相关部门报送了汇报资料,代表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提出合理诉求。在各方的协同努力下,保监会于2013年底同意在制定相互保险类组织监管办法时将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纳入其中;在该办法起草研讨期间,协会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反映渔业互助保险行业诉求,以求在基本保持现有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机制、格局不变的基础上纳入业务监管、取得经营资质。2014 年5月,在中国保监会就《相互保险组织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协会召集各省级机构负责人共同研讨并据此形成行业书面意见报送保监会,并直接与起草组成员沟通,代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阐述了业界的主要意见诉求。

(二)争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鼓励支持渔业互助保险事业

协会持续组织研究、总结、汇报渔业互保事业的情况,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使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中要求:“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加保险。”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这一条款与协会的努力工作、积极争取有关。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这是中央财办、农办和农业部,社会有关专家学者多年了解、支持渔业互保的结果,也是协会多年积极争取的结果,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政策上的肯定和对渔业互保事业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1号)中提出“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的要求。推动国务院领导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的落实,协会配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邀请了国务院政策研究室来协会调研,全面汇报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政研室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范例,应予大力支持》和《关于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建议》两份专报,均得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重要批示,为协会的体制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促进中央财政对渔业互保的保费补贴

2006年11月,保监会和农业部共同向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意见的函》明确:由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为国家代办渔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2008年中央财政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项目迈出关键一步,农业部首次启动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并被列为2008年农业部为农民办实事之一。补贴险种为渔船全损互保和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25%,补贴总额度为1000万元。到年底,各试点地区累计承保渔船12700艘、渔民21221人,共收取互保费5868万元,为渔民船东提供风险保障48亿元,落实补贴资金1117.83万元,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海南均超额完成下达补贴资金,总计超额165.15万元。

为推动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协会积极向财政部金融司、保监会财险部沟通汇报,争取纳入保监会业务监管和纳入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一揽子解决;同时在未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之前,争取保持农业部现有1000万元补贴资金规模,并适当增加部分资金进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2012 年4月,财政部副部长调研浙江省农业保险情况时,专门听取了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情况的汇报。协会协助农业部渔业局组织召开了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会后渔业局就试点的相关问题向部领导做专题汇报,部领导要求财务司和渔业局在加强农业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将渔业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争取到农业部金融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浙江、河北两省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充分发挥国家协会指导职能,以方案设计、条款制定和大案处理为重点,全程参与指导全系统水产养殖保险工作。

(四)配合国家农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协调和支持

2002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2〕27号)中要求: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履行为所有出海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2007年12月29日,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 41号),是指导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农业部第一次把渔业互保工作提升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提出具体要求,从政策层面、领导层面推进了全国的渔业互保工作。文件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背景下,提高全行业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体系,做大做强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并使之与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有机结合,推进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促进渔区和谐社会建设,为渔业保持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2008年10月30日,《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渔发〔2008〕35号)中要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推动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注重加强资金监管,发挥好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

2011年10月17日,《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要求: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加强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和队伍建设,拓宽渔业互助保险服务范围和覆盖面。继续做好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启动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保费试点,力争将渔业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推动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探索构建渔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体系,提升渔业全行业风险保障能力。

2013年7月10日,《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渔发〔2013〕23号)中要求:巩固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多形式、多险种的渔业保险,积极争取将渔业纳入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扩大渔船财产和渔民人身保险,突破发展水产养殖保险,逐步建立覆盖渔业全行业风险保障体系。

2016年农业部提出“建立健全渔业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渔业互助保险,推动水产养殖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破解水产养殖保险难题”。为落实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做出的“畜牧水产养殖保险应更快发展”的批示,协会与部政策法规司、渔业局组成调研组,赴福建、湖北两省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协会还起草了《关于申请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请示》,得到了农业部领导的批示同意。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事项上,这是协会工作的首要大事,是不断推动而没有突破的难事,关系到协会发展的生死存亡和长治久安。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下,农业农村部和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各省渔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在2018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9年底得到李克强总理肯定性批示,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下发文件,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举解决了协会长年存在的体制困扰,把中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送上了发展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