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进程

第八节 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进程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1994年成立(前身是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时,我国相互保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实践经验缺乏,渔业互助保险这一新生事物只能选择协会这种方式开展业务。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历史上曾有力推动了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但与保险业的通行做法不符,实践中又难以单独为其制定法律法规,这或许注定了渔业互助保险今后必须走一条艰难的体制改革之路。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重视发展农业保险工作,并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农业保险发展迎来了春天。在中央政策精神的指引下,农业保险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和模式创新开始活跃。2004年,原保监会开始批设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2005年,我国唯一的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这给同样是相互制性质的协会带来影响和启示。于是,当时协会的主要领导曾专程到哈尔滨的阳光相互保险总部考察、交流、学习,研究其体制和机制,为体制改革做参考。

2006年,由具有很强农业系统背景的中国农业发展集团组织发起,中国水产集团远洋股份公司作为牵头单位,协会作为主要股东之一的华农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华农保险积极主动地和农业部领导汇报沟通,曾经想以华农保险为主体把协会业务整合到公司,后因华农保险缺乏对资产、人员等整体系统的顶层设计,未与协会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沟通,加之协会当时也没有明确的体制改革方向,这一方案被协会理事会否决而流产。

协会在业务规模逐渐壮大的发展过程中,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获得保费补贴的政策中,由于缺少法律法规明确的保护政策,业务发展上始终存在着障碍和束缚,感受到被政策边缘化的压力,因而对体制改革的思考和探索没有停止过。

协会最早思考体制的改革发展方向是在2002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讨论,理事会明确提出要将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建设成“人大立法保障、农业部颁文规范、国家财政适度补贴、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体系”,要成为能够承接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保险组织。

2004年协会就在农业部渔业局的指导下,联合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进行“建立中国渔业保险制度研究”农业部软课题研究,并形成“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共识。课题的建议是:组建新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公司——中国渔业相互保险公司。但当时协会并不想放弃社团法人的性质,最理想的设想是成为类似台湾省渔船保险合作社的体制,能够得到特殊法律法规的保障。

2005年5月农业部和保监会共同组织赴辽宁省和浙江省进行渔业互保体制调研工作。2006年3月农业部提出“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给出明确的体制建设方向。

2006年,农业部渔业局、政策法规司和中国保监会财险部开始交流沟通将协会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承担政策性渔业保险主体等事宜。农业部的主管领导和保监会的主管领导还具体沟通,研究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的体制改革工作。

这期间,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的体制改革出现新的变化。从2004年浙江省成立独立法人的地方渔业互保协会开始,山东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海南省也都相继成立地方渔业互保协会,加之1996年成立的广东省和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在全国一盘棋的原则下,形成国家协会和地方协会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体制机制和治理结构。这样一来,基本上解决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对协会基层组织开展业务的约束,又充分调动了各省互保机构的积极性,互保业务持续高速增长。在相对宽松、稳定的制度环境里,协会自身对体制改革没能有更清晰的设计和构想,放慢了体制改革的步伐。

2013年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首次明确互助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机构一样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解决了存在争议的协会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资格问题,但是要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为政策性保险载体,还必须纳入国家保险监管体系的监督管理。这个法规的出台将协会的体制改革又推到前台,要不要改变协会的社团法人性质,要改革如何改。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在农业部渔业局等有关司局的关心下,和中国保监会有关部局反复沟通协调,改革思路渐渐清晰,改革进程明显加快。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研究室报送的《渔业互助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案例,应予大力支持》的专报材料,得到汪洋副总理的重要批示,为推动协会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2016年8月10日,汪洋副总理在国家审计署呈送的《应进一步规范渔业互助保险管理》专报上批示:请农业部研酌。同时马凯副总理批转给中国保监会要求协助推进,后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专门致函农业部办公厅表示将全力配合做好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改革的原则明确锁定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纳入国家保险监督管理体系中,改变社团法人性质成为现实。

2017年3月15日,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议上做出“开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应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程”的指示,并成立由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牵头,人事劳动司、财务司和协会参加的渔业互保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体制改革研究论证和方案拟定工作。协会的体制改革工作进入快车道。

2018年初农业部提出“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动渔业互保改革”,同时要求,改革期间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渔业互保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渔业互保工作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环节,统一谋划,统一部署,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2018年9月16日,协会常务理事会达成共识:在当前严格金融监管、推进政社脱钩、行政机构改革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要全力推进渔业互保体制改革进程,全系统应保持思想认识的高度统一,争取赶在全面脱钩之前完成全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脱钩后渔业互保业务正常开展并纳入国家保险业统一监管。

2018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在银保监会就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沟通,双方印发纪要,达成了三项共识。

第一,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协商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工作,银保会公司监管部密切配合,并争取将渔业互助保险改革工作纳入中国银保监会和农业农村部2019年重点改革任务。

第二,原则同意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各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筹集初始运营资金发起设立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渔业互助保险社和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整体改革思路。

第三,建议由农业农村部和中国银保监会分别就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工作报中央深改办,待中央深改办同意后,两部委共同拟定渔业互保整体改革方案,征求地方有关省市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这三条共识对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的具体步骤和部委分工给予明确,标志着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

2019年2月20日,农业农村部在全国渔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提出:改革渔业风险保障机制。农业农村部成立渔业互保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积极指导渔业互保系统用改革的办法标本兼治,目前已经形成各方基本认可的改革方案,说明仅仅经过两个多月的沟通、协商、设计,体制改革方案就初步形成了,效率很高。

2019年9月25日,在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25年座谈会上,农业农村部渔政渔业局对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关于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将改革落实到位,同时还要确保改革期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二是明确职责加强财务监管。要厘清渔业互助保险社和渔业互保协会的职责和权利边界,通过章程明确互保协会对互助保险社的领导和指导关系,确保新改革落地的渔业互助保险社高效有序运行。同时,改革期间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三是巩固“全国一盘棋”体系。要在“互助共济、服务渔业”这个宗旨下,进一步明晰改革后国家互助保险社和地方互助保险社的定位,继续团结协作,形成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合作共赢的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体系。

2020年1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推进会。会议指出:“渔业互保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渔区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积极支持渔业互保机构开展工作,维护渔区稳定。”同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要求,渔业互助保险对渔业安全生产非常重要,目前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这次改革工作,履行好对脱钩后渔业互保协会和新成立的渔业互助保险社的行业指导职责,支持改革重组后的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开展工作。

2020年5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