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色业务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除了上述渔民渔船和水产养殖保险产品以外,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开发出一些特色保险产品。
(一)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保险
南海是我国传统海域,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不少岛礁和海域被一些国家侵占和分割。自1985年我国渔民恢复赴南沙生产作业以来,南沙渔业生产稳步发展。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以及港澳流动每年都有大量渔船赴南沙海域作业,数量最多时办理赴南沙作业证书的渔船达900多艘。长期以来,广大渔民为维护我国海洋主权与渔业权益做出了特殊贡献。到南沙生产不但要承担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而且还要承受较大的涉外风险。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南沙正常生产的渔民经常受到周边国家武装枪击、抓扣、判刑、坐牢、没收渔船,严重威胁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支持渔民护渔维权,1996年协会先后在渔民、渔船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开设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保险,对渔民在我国南沙传统海域正常生产作业提供风险保障,已连续开展20多年,为构建平安渔业和南海海域渔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港澳流动渔民渔船保险
港澳流动渔民是具有香港、澳门和广东省双重户籍的特殊渔民群体,是一支特殊的爱国爱港澳的政治力量。国家十分重视港澳流动渔民工作,保护好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意义重大。2003年起,协会根据港澳流动渔船常年在我国内地水域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针对港澳流动渔民这一群体开设了相关互保业务。目前,协会针对港澳流动渔民群体开设的险种有雇主责任互保、雇主责任附加医疗互保、雇主责任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互保、渔船全损互保、渔船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责任、渔船综合险互保、渔船全损或综合险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和香港渔船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得到香港海事处认证),这一系列港澳流动渔民互保险种基本上能够满足港澳流动渔民的保险需求。
(三)全国渔业系统行政、执法及科研人员综合保障计划
为解决渔业系统行政、执法和科研人员工作环境特殊、意外伤害事故多、风险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低等问题,协会2003年向渔业系统推出了“全国渔业系统行政、执法及科研人员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障计划),内容包括《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退休年金保险》。保障计划得到了各级海洋与渔业工作者的大力支持和拥护,业务量逐年提高。截止到2013年底,十年来累计有13.55万人(次)参加了保障计划,累计保费2391.68万元,其间,共发生赔付案件778起(其中包含40起死亡/伤残人员的赔付和738起医疗赔付),合计赔款总额1038.15万元,大大缓解了有关单位的事故善后处理压力,有效地解决了职工家属的实际生活困难。2019年全国综合保障计划的保费收入近500万元。
(四)涉韩担保业务
《中韩渔业协定》实施以后,我国每年均有大量渔船在涉韩一侧水域或共管水域作业被韩方抓扣,需要交付担保金。为妥善解决被韩方抓扣渔船交付担保金事宜,2003年起协会被农业部指定为处理涉外担保事件的民间窗口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窗口单位为渔民服务的作用,2007年协会在韩国木浦(中国渔船集中被扣地区)专门设立办事机构。驻韩代表处设立后,极大地方便了渔民群众,一举解决了以往代理速度慢、价格高的问题。至2011年6月代理业务结束3年多的时间,累计为373艘渔船代理交付担保金;同时,积极服务在韩国作业渔民,并成功处理20余起涉韩渔业纠纷案件,既为政府分忧,又为渔民解难,维护了政府形象,受到中国驻韩国领事馆和广大渔民群众的好评。
(五)小额贷款业务
长期以来,资金一直是制约广大渔民扩大再生产的瓶颈,而渔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又使渔民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支持。为了有效解决广大渔民贷款难的问题,盘活协会资金、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协会自2009年起至2011年采取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开展渔民会员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年发放小额贷款已达9500万元,因手续便捷、利率较低,深受广大渔民会员欢迎,是拓展服务领域、为渔民会员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有益尝试。
理赔方面,协会始终坚持将理赔服务作为生命线,秉承“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工作方针,为渔民会员提供贴心周到的理赔服务。经过20多年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系统化理赔流程,理赔操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贴心化。除此之外,协会在为渔民做好风险保障的同时,还积极为渔民提供各种形式的公益服务。近年来,互助保险服务由事后提供的经济补偿向为渔业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兼备转变,事前防灾减灾、事中积极救助、事后快速赔付,在保障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区社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