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建立(2004年至今)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渔业经济迅猛发展,一直处于全省大农业“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地位,但渔民和渔业风险保障问题依然突出,构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事实上,浙江省渔业主管局等部门一直关注着这个课题,在浙江省政府和原农业部等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收集历史数据和材料,研究解决之法。
(一)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建立背景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适应浙江渔业现代化建设,促进渔区安全稳定,让处于弱势的渔民群体分享改革开放红利,时值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浙江办事处运营十年,积累了丰富的渔业保险经验,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时度势,决定建立起以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为依托、渔业企业和渔民互助共济的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二)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的筹建与成立
在渔民群众的强烈呼吁和相关部门的响应号召下,2004年初,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了“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的课题组。经过五个月的大量走访和细致调研,课题组完成《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命题,在业界受到广泛重视,并荣获全国二等奖。
从这一年的夏季开始,由原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开始进入筹建渔业互保组织的实质阶段。筹备组多次深入各个沿海市县乃至一个个小渔村、一条条渔船,进行深度调研、走访,予以分析、研判。在充分听取了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和广大渔民的相关意见,在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最初的方案里,即已强调了互保协会的非营利性、准公益性等本质性特点。2004年12月26日,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宣告成立。
(三)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机制体制
1.协会性质
协会是全省范围内渔业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共济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2.协会宗旨
互助共济,服务渔业。
3.工作原则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金融等服务体系,促进渔业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
4.组织架构
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目前,秘书处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承保运营部、养殖险部、理赔部、信息技术部和会员服务部8个部门、24个办事处(18个沿海市县及6个内陆重点渔业市县)和舟山、台州、温州3个服务中心。
5.领导机关
浙江省民政厅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是协会的党建领导机关,对协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行监督、指导。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变更、注销登记前进行审查,对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协会年度检查进行初审,对本会财务进行监督。
6.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参加互助保险,开展与会员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活动;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涉渔保险项目;组织渔业等领域相关保险条款和产品的开发、推广。
(2)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补贴业务,承办涉渔服务项目;协助省农业农村厅等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向会员提供技术性、专业性咨询服务;承办国外民间渔业、海事组织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渔业公益事业。
(3)在渔业行业内,开展安全稳健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法为会员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承办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的其他业务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