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

一、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

1.参保条件

雇用工人从事捕捞渔业生产的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可以投保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雇主责任保险”),参保雇工须满足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

2.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雇用的雇工,在其雇用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如减压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须承担的雇工的死亡、伤残责任、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采用列明保险责任形式,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情形确定,具体如下: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仅限减压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⑧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⑨在本条①②⑤所列时间和场所,发生事故失踪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雇工伤残程度,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伤残鉴定费用、职业病鉴定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不承保以下责任:

①被保险人或其雇工违法、犯罪或故意、重大过失行为;②被保险人或其雇工违反禁渔、休渔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③雇工自伤、自杀;④雇工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⑤雇工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⑥雇工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⑦雇工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⑧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⑩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通常情况下,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②精神损害赔偿;③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④其他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任何商业保险等)已支付的医疗费用;⑤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4.赔偿限额与保险费

一般来说,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误工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保险人以各项赔偿限额或雇工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保险费。因捕捞渔业行业实际,即船东和船员之间通常不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工资总额难以确定,保险机构通常采取以各项赔偿为基础计算保费。通常每位雇工的保费等于其死亡赔偿限额乘以保险费率,船东应交的保费总额等于全部雇工保费之和。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提高,雇主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雇主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已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