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调查
(一)理赔调查概述
理赔调查是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划分赔偿责任所做的调查。它包括对互保关联情况的调查和对事故内容的调查。对事故调查,主要是查清事故原因、损失程度,认定事故是否属于互保赔付范围的事故,这是公正做出理赔的前置条件。有的事故调查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部门进行,如火灾、商渔船碰撞、渔船间碰撞等。对于这类事故,理赔时得有职能部门的调查报告,但这并不意味着互保机构就失去了调查权。互保机构与职能部门对事故调查是不同性质的调查。职能部门的调查主要是查明原因、判明责任,防范事故,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而互保调查则是为了公正合理地赔付。因此,即使是职能部门调查的互保事故,协会也应及时地介入,勘查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会员并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特别是互保船舶被外轮或不明船舶碰撞逃逸的案件。这不仅是协会履行自身的职能,而且是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共同利益的需要。否则,放任会员处理,将可能会给协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理赔调查的基本要求
理赔调查就是对保险事故调查核实和查证的过程,对理赔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理赔调查基本要求如下:
1.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迅速、准确、全面。
2.对案件的调查实行双人查勘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3.调查人员在查勘过程中禁止就理赔事项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并对调查内容严格保密。
4.在调查完毕后应及时撰写调查(查勘)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调查情况。
5.对保险事故发生在外省的,可委托当地互保机构协助调查,对发生在国外需要境外调查的,应报国家协会批准。
(三)理赔调查方法与重点
1. 理赔调查方法
调查询问。调查人员为查明案情而用提问的形式向涉案人员所进行的取证活动。调查人员事先要拟订询问计划,掌握询问技巧,尽可能多地获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的对象包括:与保险事故有关人员;事故船上相关人员;与被保险人有关的知情人员;代理人、医生、相关机构人员等。
现场勘查。是推断保险事故的性质、保险事故发生的合理性和损失程度。勘查时发现能证明事故性质的痕迹或物品,应尽可能客观、完整地保全,可以采取照相、笔录、绘图、录像等形式。查勘工作质量的高低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关键作用。
聘请专业机构鉴定。有些理赔案件,需要聘请专业检验、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包括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死者身份、伤残等级、笔迹等鉴定。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养殖事故,应聘请养殖专家鉴定。
2.理赔调查的重点
理赔调查的重点应当放在投保动机不良、事故疑点多、风险大的索赔案件上,目的是防范欺诈骗赔和道德风险问题。以下异常情况应该引起理赔人员的高度重视:
有关保险合同内容。事故发生的前后,大量增加保险金额或标的物价值低而保额高;保险合同失效后最近又突然复效;同一期间投保其他保险公司的同类保险。
有关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索赔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行为举止有违常理,如要求迅速理赔或急于要求和解,或以要挟、投诉、登报、法律诉讼等向核赔人员施加压力;事故发生后很长时间才申请索赔。
有关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与投保时间或签发保险合同时间间隔较短;保险事故发生时无目击者;索赔申请人所陈述事故发生地点属于不易查证,如船舶沉没无法打捞的。
有关理赔申请文件。事故证明文件不正规、不合法;证明文件有删除、涂改或伪造的情况;不能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或以丢失、不清楚为由拒绝提供。
(四)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人员对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所做的问答式调查记录。
1.询问注意事项
调查询问的时间。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渔船事故也应在出险渔船和相关船舶返港的第一时间赶到港口。
调查询问的人员。调查询问时至少应有两人参加,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
调查询问的对象。主要是与案件有关人员。对于船舶事故,包括救助的,应询问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和驾驶台、机舱值班等相关人员。
调查询问的地点。为保证被询问人证言的真实、客观,防止被询问人相互串通,应将被询问人分开单独进行调查询问。
2.询问笔录的格式
调查询问笔录由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主要记录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是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包括:开始与结束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被询问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船上职务、现住址和联系电话等。
正文:是调查询问笔录的重点,一般用问答形式记录。负责调查询问的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讲明来意,告知提供虚假证言、证词或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根据询问提纲进行询问。要求被询问人对所知情况如实回答,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上述情况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件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要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情况来源,哪些是本人亲眼见的,哪些是听别人说的。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的,也应如实记录在案。
结尾:询问结束时,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宣读),若有差错或遗漏,应更正或补充;若无误,应逐页签名按手印(包括笔录更改处),并在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下写明“以上内容我看过(或向我宣读),和我所说相符”。如被询问人拒绝,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不签名的事实及理由,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
3.询问笔录的内容
调查时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询问提纲,围绕着什么人、什么物、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什么原因,发生了什么事情,进行询问并加以分析论证。渔业保险涉及渔船事故、渔民事故、养殖事故、涉外抓扣事故,而渔船和渔民保险业务量大,有的案情比较复杂,如船舶碰撞、沉没、火灾、救助以及船员失踪等,是调查询问的重点和难点,应把握询问技巧和方法。
对人员失踪无目击证人的,应询问:(1)谁最后见过出险人,当时在什么位置,在做什么;(2)有无发现出险人近期有异常;(3)谁第一个发现出险人失踪的;(4)周围船只有无靠近过本船,离本船的距离;(5)出险人跟船上其他船员有无起过争执,有无冲突矛盾;(6)失踪人员衣物钱和贵重物品情况。
(五)查勘(调查)报告
理赔查勘报告是保险机构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经过现场勘查、核实、估损,对投保人的损失提出赔偿性给付意见的专门书面报告。理赔查勘报告可分为标题、正文、附件三个部分:
1.标题
标题采用“投保人名称+事故定性(或原因)+文种(查勘报告)”的拟题方式。如《××××渔船火灾事故查勘报告》。
2.正文
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或船名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
(2)保险情况
出险单位的投保情况,包括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范围,保费的缴付等。
(3)气象海况
事故发生当日的海域天气预报或距离出险地点最近的气象观测站做出的实际观测的天气为准。
(4)事故勘查情况
事故勘查经过,由谁组织,何人参加,达到什么效果。
(5)事故经过
事故的详细经过,包括施救和救助情况。
(6)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查勘信息,结合询问笔录内容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以便确定事故责任是否在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7)事故损失
经过现场勘查或鉴定,查明标的受损程度及范围,核定损失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清单附后)。
(8)理赔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互保条款、特别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对该事故理赔处理意见。
3.附件
列出附件名称,如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报告,损失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鉴定报告,火灾——消防部门、商渔船碰撞——海事部门、渔船间碰撞——渔港监督部门,查勘组织人员名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