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案审核与计算

一、赔案审核与计算

(一)初审

初审是理赔人员在进行理赔计算前,对收集的赔案相关材料等进行的审查,包括:审核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含照片等)是否完整、有效,审核出险事故勘查报告。如有问题,退回原处办理补齐;如符合转入下一程序。

(二)理赔计算

收集赔案材料完成初审之后,赔款理算是理赔工作的又一个重要步骤。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一定要严格按照各险种的条款和有关规定执行。互保的主要险种有渔船互保和船员互保,理赔计算方法如下:

1.渔船互保

(1)船舶全损 实际全损 赔款=互保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碰撞事故)×(1-免赔率)

推定全损 赔款=互保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碰撞事故)×(1-免赔率)-船舶残值×互保比例

(2)部分损失 赔款=互保责任项下事故损失×互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碰撞事故)×(1-免赔率)

(3)第三者碰撞责任 赔款=第三者船舶事故损失×会员船事故责任比例×互保比例×(1-免赔率)

(4)救助 赔款=实际救助费用×互保比例(不计算免赔)

事故责任比例:渔船发生碰撞事故时,经双方商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会员船承担的碰撞事故责任比例。

免赔率:对保险标的受损免除赔偿责任的比率 (百分比)。分为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两种。现行的渔船互保采用的是绝对免赔率,已在保险条款中明确。

残值:保险标的遭受事故后的剩余价值。

2.人身互保(雇主责任/平安互保)

(1)死亡(失踪)

船员死亡或失踪的,赔偿金额以互保金额为限。

对雇主责任互保按雇主承担的责任赔偿。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互保人数,按互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互保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互保金额为限。船员出海作业失踪的,协会按互保金额赔偿。赔付后若该船员生还的,会员应退回赔款。

(2)伤残

对雇主责任险按《雇主责任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对平安互保按《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处理方法同上。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

赔款=(医疗费用-协会不负责赔偿的费用-100)×80%。

3.缮制赔款计算书和结案报告书

理赔计算完成后,应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是保险人支付赔款的重要凭证,因此在缮制赔款计算书时,应根据保险单抄件、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详细核对填写,项目要填写齐全,数字要准确,字迹要清晰,写明各项赔款的计算公式,不得任意涂改。在缮制赔款计算书的同时,还应缮制结案报告书。结案报告书是赔案结案材料,要摘要记录赔案的理赔过程和有关事项,随赔款计算书经复核人员和业务负责人签章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章。如超过核赔权限,应按规定上报审批。

(三)复核、审批

1.核赔。核赔即复核,是理赔业务处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具有把关的作用。通过复核,能够发现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复核对理赔人员也有监督和约束作用,防止理赔人员个人因素对理赔结果的影响,保证理赔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是理赔部门内部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环节。

核赔人员应通过查阅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事故证明、查勘报告、定损清单、损失照片等资料,核实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要素,核定保险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查勘定损过程是否规范、定损结果是否合理、赔款计算是否准确、保险标的残值是否扣除、免赔率使用是否正确、赔案单证是否完备、付款对象是否准确,并签署核赔意见。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退回原处重新处理或补齐相关材料。

2.审批。已复核的案件逐级呈报给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的结果,进行相关处理:批复需要重新理算的案件,应退回理算人员重新理算;批复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应通知调查人员继续调查;批复同意的案件,则移入下一个结案处理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