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渔业船舶登记

四、渔业船舶登记

(一)船舶登记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船舶通过登记而获得船舶登记证书;对航行海上或者国际河流的船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以代替船舶登记证书;对小于一定尺度的船舶则发给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是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该国的法律或规章,对该国国家、法人、自然人所拥有的船舶和该国法律准予接受的船舶依法强制进行注册登记,签发船舶国籍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授予船舶国籍,确认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行为。只有通过登记,才能在法律上确定该船的存在,并确认其应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2年,农业部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对渔业船舶登记的要求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所有权登记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6)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国籍登记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5)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6)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7)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8)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必须随船携带。

4.抵押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船名;

(2)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3)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4)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5)船舶共有情况;

(6)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3)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1)所有权转移的;

(2)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3)拆解或销毁的;

(4)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3)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4)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6.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存入该船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