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标的

凡持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以及在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①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本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3.除外责任

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与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不再重复介绍。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持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进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起,至离开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