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水产养殖保险风险的主要措施

十四、控制水产养殖保险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调查研究及风险评估

1.掌握承保标的的技术资料。详细了解承保标的的养殖历史、生物学特性、养殖成本、养殖周期、主要风险、死亡率、自然淘汰率、经济价值及发展前景等情况。

2.重视风险评估。了解被保险人的饲养管理技术、防范风险的措施及防病治病措施,保险从业人员有无经营管理该险种的技术和条件,写出试办险种的可行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开办理由和背景情况:拟保项目在当地农业经济中的地位,政府部门对水产养殖保险及项目的支持程度,保户交费能力,当地主要灾害种类及灾害发生规律。

(2)承保标的的技术资料,如养殖历史、近年养殖量、养殖成本、养殖周期、养殖中的死亡原因及死亡率、养殖中自然死亡率及淘汰率、主要风险、经济价值及发展前景。

(3)拟开办险种简介:保险责任、保额、费率、预计保费数额、预计赔付情况等。

(4)技术难点及解决办法:包括费率厘定依据及计算过程、防灾措施、定损方法及赔偿处理方式等。

(5)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6)预期经营成果。

(7)开办建议及计划等。

(二)提高条款及设计水平

1.保险责任范围要根据养殖品种及模式制定,对于承保疾病责任的险种,保险责任范围不宜过窄,因为某些疾病不易区分,对于承保自然灾害责任的险种,保险责任表述一定要准确明晰,要易于鉴别,分项列明。

2.实行基本保障。以保成本、保障恢复再生产为主,最高保额不得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80%,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保额,让被保险人自保一部分。订立应对市场风险的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赔偿单价高于当时市场价时,按市场价计赔,如果保险赔偿单价低于当时市场价时,则按保险赔偿单价计赔。

3.足额投保。应要求投保人将同一区位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避免不足额投保的情况。如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要进行比例赔付。

4.制定费率浮动政策。费率厘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经营情况2—3年调整一次。同时要制定费率浮动政策,对上年或连续多年无赔款的被保险人要给予优惠,鼓励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对于多次出险的被保险人要进行费率上浮,并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给予防灾减灾建议。

5.设立承保观察期。死亡责任(特别是疾病责任)要设立承保观察期,防止带病投保。

6.坚持相对较高的免赔率。特别是一些成活率浮动比较大的水产生物,免赔率一定要设置得高一些。承保流失责任要根据标的不同时期的经验存活率和灾后存量因素制定相应保险方案。

7.阶段性采用递增法和递减法计算赔款。在养殖周期初期,要根据成本投入规律,坚持用递增法计算赔款的原则,避免发生致死图赔获益的事件。在养殖周期后期,要根据收获捕捞出塘规律,要采取递减法计算赔款,引导被保险人尽快出塘,降低风险。

8.增加特定义务约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除了履行常规合同的一般义务之外,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水产品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维护堤坝牢固完好,保持排灌功能良好。

(2)必须建立养殖日志,做好养殖生产记录,内容包括:投苗数量、日常正常与非正常死亡数量、移入移出数量记录和凭证,并定期或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如收到台风预告)报送给保险人,以便随时查验,避免出险时出险损失数量的弄虚作假。

(三)提高承保及理赔质量

1.做好承保前、承保中和承保后的各项工作。承保前要考察承保条件,承保时要实行标的查验,承保后要求保户建立原始记录档案,并每月报送给保险人,以便随时查验,避免出险时出险损失数量的弄虚作假。保险期限内要经常检查标的生长情况和防灾防损措施的落实情况。

2.及时做好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出险后要尽快到达现场,避免因查勘时间的延误造成事故现场变化,影响灾情的客观反映,给准确核损造成困难。未定损的养殖池有条件的要安排专人看管,或者利用目前网络科技手段进行实施监管,防止被保险人转移池塘存量标的。定损后标的的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现场毁灭或做标记,防止重复计赔。

3.严格执行承保理赔的规章制度,张榜公布赔案,发动群众互相监督。水产养殖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水产养殖保险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了发展、丰富和创新。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便是创新产品中最具特色的产品之一。

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就是基于气象指数来设计水产养殖保险方案,是把一个或若干个气象条件变化对水产养殖物的生产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指数化,构建单一指数值或多元指数模型值与水产养殖物产量的对应关系,当单一指数值或多元指数模型值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触发水平时,即认为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产养殖生产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方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相较于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及一般意义上的水产养殖保险产品,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具有独特的功能特点。一是保险设计更加优化。保险人不必区别单个投保人的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分类,费率厘定和风险区域规划涉及的信息相对简明。二是市场运行更加高效。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过点即赔”的运行准则省去了一般农业保险产品烦琐的查勘定损工作,降低了成本,缩短了理赔周期,提高了保险服务能力。而且,有效规避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三是标准化程度高,风险分散更加便利。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作为与水产养殖产量高度相关但又不依赖于实际产量的金融产品,其较好的客观性和透明性决定了较高的标准化程度,更易于被再保方接受,易于进行再保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