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监督机构十年代理的成熟经验

五、渔港监督机构十年代理的成熟经验

1982年中国人保恢复农业保险后也随之恢复渔业保险,试办水产养殖保险和渔船保险。1983年12月农牧渔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全部依托全国渔港监督行政执法队伍的力量推动业务,在沿海各地试点渔船保险,到1986年底,全国渔船承保数量已经达到2.6万艘。

1987年5月,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业务部在山东省青岛市联合召开“全国渔船保险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渔船保险业务的开展。会议要求保险公司与渔港监督部门更加紧密合作。会后渔港监督部门代理渔船保险业务在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开展渔船保险成为沿海渔监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1991年7月,农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重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渔船保险工作委托给各级渔港监督机构代理”,强调“继续坚持渔业船舶登记时应该参加渔船保险的原则”,加大两机构在渔船保险业务上的合作力度。

中国人保开展的渔船和渔民保险业务,始终由设在沿海渔港的渔港监督机构代理,利用签证、登记、培训、考试、海事调解处理等工作便利,开展保险和理赔业务,效果较好。但是,整个经济效益和渔港监督机构没有任何关系,营利和亏损都是保险公司的。这种合作机构加之渔船的高风险,使得渔业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始终很高,在1993年中国人保改制后就淡出了主要渔业保险领域。

代理十年的过程中渔港监督机构已经熟练地掌握了全部保险的承保理赔业务,掌控了渔船渔民的保险市场,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了一支保险代理队伍。这一切为成立其主导的互助保险组织,顺利开展保险业务奠定了现成的组织队伍和技术基础。

以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背景,发展渔业保险可以有两种思路。

一种是策划、筹备、组织、建立中国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策划,找有实力的投资人和有实力的渔业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专营渔业保险市场,争取政策支持,同时“以险养险”。这将是完全不同的发展格局,中国保险的黄金三十年,几乎同期成立的平安保险等已经是金融保险界的巨人了,而受制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协会的发展一直没能放开手脚,释放出应有的能量来。

另一种是历史选择协会体制来为渔业保险服务。当时的门槛对发起者不算高,主要是四个条件:一是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是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和经费来源;三是符合分级登记规定,国家协会在民政部;四是符合非竞争性原则,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间组织。在此背景之下,原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起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而渔港监督机构给商业保险代理转变为给协会代理名正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