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韩国渔船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日本、韩国渔船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日本渔船保险制度。日本渔船保险业是根据《渔船损害等补偿法》设立的一种义务保险制度。日本政府从政策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以促进中小型渔船稳定经营为目的而实施的政策性保险,日本机动渔船基本都参加了这种行业互助保险。其保险业务由渔船保险中央会承担,基层组织有50个渔船保险组合和遍布全国的2344个渔业协同组合,开展渔船的普通保险和渔船船东责任保险等8个主要险种。

日本早在1937年就开始创建由国会立法保障、国家财政提供补贴、政府设立机构监督指导、渔船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渔船保险制度。1949年成立了渔船保险协会。1952年根据《渔船损害补偿法》设立渔船保险中央会。其保险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2000年收入保费250.9亿日元(约合17.56亿元人民币),赔付221.95亿日元(约合15.54亿元人民币),综合赔付率达88.46%。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806亿日元(约合56.42亿元人民币),成为日本社会健全可靠的渔船风险保障体系。

韩国渔船保险制度。韩国渔船保险事业也是根据国会立法、水产部长官令开展的强制性政策保险,国库给予入保渔船保费补贴,主要目的是为渔业人员的生活安定和为正常的渔业活动提供风险保险。其具体工作由韩国水协中央会共济保险部主持,全国分设9个共济保险事业所和97个地区水协或业种水协。此外,99个水协银行支店和427个会员水协银行支店也代理共济保险业务。韩国水协共济保险事业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动渔船几乎全部入保,开展船体共济和船东赔偿责任共济等9种主要共济保险业务,准备金积累充足,偿付能力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