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执法及科研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二、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执法及科研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承保对象

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执法及科研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称“团体险”),承保的对象是全国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执法单位及科研机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农业及海洋系统行政、事业、执法单位及科研机构以及大型农业、渔业企业的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被保险人员及连带被保险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被保险人员的投保年龄在16—69周岁之间,连带被保险人员中配偶及父母的投保年龄为20—69周岁之间,子女的投保年龄为18—69周岁之间。

2.保险责任

团体险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伤残和支出医疗救治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3.保险金额

团体险保险金额包括意外伤害保额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额两项,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