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油污责任保险
2025年09月26日
三、油污责任保险
1.相关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3月通过了《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于2008年11月批准加入该公约,并于2009年3月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要求1000总吨(含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须购买油污责任保险或取得金融机构财务担保,并据此向缔约国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油污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油污证书》)。
2.保险责任
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
(1)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
(2)船东作为《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议(TOVALOP)》及其补充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协议的参加者,根据上述协议所应承担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船东为执行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为避免或减轻污染及其结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
(4)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排放或泄漏油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将出现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
(5)服从任何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险保险单得到赔偿为限;
(6)因油和其他危险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造成的污染所导致的任何法院、法庭或有关当局根据所在国法律或有关规定对被保险船舶或船员的罚款(对船员的罚款仅限于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对船员应承担的部分)。
3.赔偿限额
油污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