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主要执行单位为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海洋行政机关,我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买卖、占有或其他形式对海域使用权进行非法转让。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制度由三个级别构成,按照层次的高低依次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国家海洋行政机关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相邻海域使用管理制度。
(一)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制度
(1)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使用法》的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海域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符合申请人身份和用途的规定以及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的,予以批准,批准后由该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至此,海域使用申请人方取得海域使用权。
(4)对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实行分级审批。需要由国务院进行审批的用海项目有: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申请。除此以外,其他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2.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一般取得方式。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海域使用申请人的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
(2)特殊取得方式。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首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某一海域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该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是否可行还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批准后才能作为正式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进行招标或者拍卖;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确定海域使用权人后,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3.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时效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方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申请人合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没有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属于违法取得,其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无效,因取得海域使用权而产生的其他利益法律不予以保护。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比较注意对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较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使用法》为加强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举例来说,对于排他性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政府不能再批准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该海域,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使用权人同意进入该海域,捕捞使用权人养殖的海产品、采挖该海域的海砂或者因进入该海域影响了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即是对使用权人的合法使用权造成了侵害,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自己要求非法进入该海域的单位和个人退出该海域,也可以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非法进入使海域使用权人受到损失的,海域使用权人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海域使用权人的如上权益依法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和义务一致才能使权利得到最大的保护,使义务得到最彻底的履行。因此本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有义务合理使用海域、保护海域,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这就是说,海域使用权人取得了海域使用权后,并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海域,如改变海域的用途,也不能破坏性使用海域或者污染海域以及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海域的合法使用。由于海域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的特点,可以重复和综合利用,海域使用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它在排他性方面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有一些用海活动是具有非排他性的,例如通航。因此,对于海域使用权人来说,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要不影响海域使用权人正常使用海域,无论是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通行或者进行其他非排他性的用海活动,海域使用权人都不得拒绝或进行阻挠。
海域使用权人一般不得进行海洋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关系到国家的安全,需要有国家的特别许可才能进行。海域使用权人在取得海域使用权期间,因开发利用该海域确实需要进行海洋基础测绘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过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海洋基础测绘活动,形成的文字、图表等还要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给国家有关部门。凡没有经过依法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否则即为违法,将承担非法进行海洋基础测绘的法律责任。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发现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海水不停地在流动,因此海域内的自然状况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可能因某一潮汐或者洋流流动速度、方向发生改变而使某一海域的一些渔业资源突然增多,也可能因风暴潮、地震海啸、风暴海浪、海冰、海雾、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以及因排放污染物、海上建筑物、船舶通航、采挖珊瑚礁等人为活动,使多种海洋动植物大量减少,还可能使某一海域内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发生这种情况,不仅会对海域使用权人当前的利益带来影响,也可能对海域使用权人将来的利益以及周围大范围的海洋自然资源、气候等自然条件带来影响。因此,海洋使用权人应保持警惕,凡遇此类情况,一定要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使用法》区别各行业用海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兼顾不同情况的投资和预期收益,并参照各类土地利用年限、矿权存续年限等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最高年限做了不同的规定:
1.养殖用海,15年。主要包括饲养和繁殖鱼、虾、贝、蟹等海洋生物以及海带、紫菜、医用藻类等海洋植物的用海;
2.拆船用海,20年。指按照国务院1988年5月18日发布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进行拆船活动的用海,包括岸边拆船和水上拆船。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废船冲滩)拆解。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3.旅游、娱乐用海,25年。指建设开发海上自然景观、旅游休闲、冲浪娱乐等设施和项目的用海;
4.盐业、矿业用海,30年。指为开采海盐、采挖海沙、开采海底石油和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用海;
5.公益事业用海,40年。如建立海洋珍稀动植物保护区等的用海;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指建造各类客运、货运港口、码头,制造、维修各类军用、民用船只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建设项目的用海。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海域使用权人仍然需要使用该海域的,还可以申请续期使用,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的时间为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2个月。续期使用申请的接受和审批部门为原来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不论原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申请、审批取得还是通过招标或者拍卖取得,其进行续期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相同。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其续期使用申请。如果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使用该海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也可以不批准海域使用权人的续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准予续期使用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数额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续期使用期间,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原来相同。
(五)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和继承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可流转性。
海域使用权人是企业时,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由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几个企业,也可能与其他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还可能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不管企业是进行合并、分立还是与他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都有可能使原有的海域使用权人发生变更,这时就需要更换海域使用权人。目前海域使用权的产生主要源于行政许可审批,仅仅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还不能形成权利主体的改变,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完成这一财产权利主体的改变。因此规定企业因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需要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要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转让是指一方将自己的某一财物或者某一项权利让与另外一方,从而取得一定的报酬作为对价的行为。财物或者权利的原拥有人为出让人,接受财物或者权利的人为受让人。海域使用权类似于土地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等用益物权。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的转让都有法定的条件限制,有的还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鉴于我国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时间较短,实践经验还不够丰富,本法只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是否需要经过审批等则未做明确规定,而是授权由国务院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的规定:考虑到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特别对于传统渔民来讲是生活的基本保障,这里讲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因此,继承是以海域使用权人为自然人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