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船保险

一、渔船保险

1.参保条件

投保船舶需合法登记注册并具备有效的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被保险人须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2.保险标的

渔船保险的标的通常指渔船船体及其附属设备(机械设备和通信导航设备等),而子船、艇和渔网渔具等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

渔船上所装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等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3.保险责任

渔船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1)全损险责任范围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属于全损险责任范围:

①风灾、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灾;

②火灾、爆炸;

③碰撞、触碰、搁浅、触礁;

④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失踪。

(2)一切险

一切险在全损险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损失、碰撞责任、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等保险责任,具体责任范围如下:

①由于全损险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

②保险船舶因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其他船舶触碰船坞、码头、航标、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渔船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③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4.除外责任

渔船保险通常不承保以下责任:①船舶不适航;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船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③擅自改变保险渔船作业性质或利用保险渔船从事走私、偷渡、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④战争、军事行动、政府征用或扣押、没收;⑤违反禁渔或休渔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⑥保险责任中未列明的其他原因。

此外保险渔船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不予以赔偿:①正常维修、保养费用以及自然磨损、易耗易损部位损坏、锈蚀、油漆剥落;②清理航道(含强制打捞)、清除或防止污染;③船期损失、渔汛损失等间接损失;④机器、设备、仪器自身故障导致的损坏;⑤油污责任;⑥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渔船的保险价值(即市场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渔船的实际价值之内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保险价值。

为降低道德风险,防止船东低值高保后人为损毁、灭失渔船获得高于渔船价值的保险赔偿,以及鼓励船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积极进行施救及救助,减少船舶损失,渔船保险一般实行不足额方式承保,保险金额与船舶价值的比例为承保比例。

6.费率

渔船保险费率采取“从船为主、从人为辅”的原则确定。“从船”的主要是影响抗风险能力的船质、船龄和主机功率(或吨位)等因素,“从人”的主要体现船员配备情况、从事渔业生产的年限、历年发生保险事故情况等因素。由于渔船自身特点及其面临风险的特殊性,渔船保险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商业船舶的费率,尤其是数量较多的小型木质渔船更是如此。

7.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渔船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

近年来,随着休渔期延长、保险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承保不足一年的短期险的船东逐步增加,以避开休渔期间的保费支出。

8.免赔

为避免小额索赔的发生,节省保险人理赔成本,同时督促船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对于船东投保渔船保险一切险的,保险人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赔额(率)。免赔额(率)约定一般不适用于保险渔船全损、碰撞责任、救助及施救费用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