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体制发展概述

一、协会体制发展概述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从1994年开始运行七年,主要任务是成立协会、组建分支机构、建立规章制度、颁布条款费率、培训兼职队伍、推动开展业务、实施灾后赔付和巨灾风险管理等工作。

协会成立时全国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渔港监督(大多和渔船检验合署办公)机构代理渔船、渔民保险业务,延续过去为中国人保代理渔船保险的做法,利用船员培训考试发证、港口审证签证、海事处理和安全检查等工作机会开展保险动员和承保业务。

开始时推动顺利,到1996年保费就达到4430万元。但很快遇到业务发展的瓶颈,以后6年保费收入持续在7000万元上下徘徊。

分析原因:一是保险工作都是兼职,各省无法投入更多的精力推动业务,有难度的展业不愿去动员,业务难以突破;二是行政执法队伍代理保险业务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个别地区还有工商、物价、税务、纪检部门的查处,导致一些省份小心从事,不能放手展业;三是保险盈利没有与各省办事处经济效益挂钩,展业和理赔多少的积极性不高;四是面对协会的展业形势向好,一些渔船集中地区的商业保险公司用更低的费率吸引优质船东资源展开市场竞争。

同时,国家对社团体制的改革也在进行,政府和社团职责分开,行政和社团人员脱离是大的方向。1998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而协会这时已经在全国沿海地区批设分支机构360多个,具体的保险业务都要靠这些密切接触渔民的分支机构来开展。互保协会的业务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十分相似,与纯学术性、研究性、行业服务性的社会团体有本质的区别,新规定给协会工作带来巨大的障碍和束缚。基层机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基层机构的银行账号不能延续使用,给快速发展的渔业互保事业踩了急刹车。

2001年2月,驻农业部监察局和渔业局、渔船检验局共同印发《对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整改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协会改革管理体制,建章立制,以推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重点,全面提高管理水平。随后农业部印发了《关于理顺渔业主管部门和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工作关系的通知》(农发〔2001〕9号),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理顺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互保机构的关系,不能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开展保险业务。整顿工作给协会发展带来较大冲击,有人提出“红旗还能打多久”,对发展前途表示出担心和怀疑,一些基层机构思想出现动摇,业务滑坡,协会业务如何依托渔港监督机构代办保险业务成为新课题,发展了七年的协会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面对困难的局面,2002年1月,改组成立的第二届理事会提出协会新的发展目标:将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建设成“人大立法保障、农业部颁文规范、国家财政适度补贴、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体系”。理事会分析指出:渔业互保业务是渔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起到灾害面前“为政府分忧、为渔民解难”的事故管理和处理效果,这是其他任何组织和手段无法实现、无法替代的,所以互保业务和渔港监督机构要“脱钩不脱离”,渔业保险业务还是要紧紧依托渔港监督机构开展工作,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制开展保险业务。并提出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原则,协会有隐性法律地位的观念,要求全系统“不争论、求发展”,强调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当时原农业部渔业局杨坚局长要求协会做好四个结合:“将解决渔民的保障需求和为渔民服务结合起来;将争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为政府排忧解难结合起来;将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损事故抢险救助的保险服务结合起来;将创建渔业系统保障体制和促进我国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这“四个结合”为协会在困难时期如何处理好与主管部门的关系指明了方向,也为渔业主管部门继续支持渔业互保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政策基础。至此,这方面的争议和整顿告一段落,渔业互保事业出现新的生机。

2006年3月,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做出了三项重大决策:一是更改协会名称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把业务范围扩展到渔业全行业;二是完善治理结构,恢复设立秘书处;三是推进省级机构体制创新。形成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体制的格局,即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的治理结构,三权分立,既密切合作又相互制衡,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而产生失误或滋生腐败。协会的这一内部治理结构经过不断完善,一直沿用至今,效果良好。

然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带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障碍始终无法突破,尽管民政部很理解协会的处境,给予很多支持,但是无法就协会保险业务的特例而修改法规。而突围之路就是在全国一盘棋的原则下,成立省级独立法人的地方协会。2004年12月,我国渔业互保发展最好的浙江省,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主导下,率先成立“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之后,责、权、利明确,体制顺畅,积极性空前高涨,业务发展十分顺利,并迅速获得省财政的保费补贴,为全国渔业互保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2006年协会二届四次理事长会议对体制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目前大的政策环境和外界、内部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进行体制改革,但是“为渔业服务”的宗旨不能变。改革的前提是:坚持农业部的主导和协会全国一盘棋的整体布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即尊重历史形成的国家协会主导的体制格局;二是抓住机遇,珍惜改革开放环境下允许社团从事金融保险事业;三是总体设计,即国家协会牵头推动政策、争取地位,地方协会面向会员开展业务;四是稳步推进,即不搞一哄而上,成熟一个成立一个。改革的思路着眼于三个积极性:一是充分调动各省(市、区)的积极性;二是充分调动各市(县、区)的积极性;三是充分发挥协会总部的积极性。鼓励具有较好基础的渔业互保重点省份成立互保协会,并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到全国协会中来。

为积极推动地方协会的组织建设,2006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增加了“第五章 地方渔业互助保险协会”,规范国家协会和地方协会的关系,推动渔业互保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006年5月,渔业互保第二大省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业务发展很快进入快车道,展现出体制的生机和活力。

2008年12月,江苏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很快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省协会是承担渔业保险的主体,省财政给予25%的保费补贴,业务得到快速发展。

2009年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2011年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同年12月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2012年海南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至此形成了国家协会和九个地方协会的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格局,国家协会有三个海区渔政局办事处,广西、上海、天津等沿海省级办事处和湖北、安徽、重庆等内陆省级办事处,共同形成覆盖全国渔业系统的互助保险网络。截止到2014年全国共有9个地方协会,22个办事处,基层互保机构800多个,专兼职工作人员4000多人,业务范围覆盖沿海地区和内陆主要省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渔业保险业务格局。

2019年在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25年座谈会上,李健华理事长提出渔业互助保险发展主要取得了四方面的成就和经验:一是渔业互助保险走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的渔业风险保障之路,促进了有关各方的保险理念更新,提高了渔民的保险意识,培育了渔业保险市场。二是渔业互助保险已经成为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抓手,对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减轻渔民生命财产损失、有效化解渔区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渔业互助保险成为政策性渔业保险的重要平台和依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确立了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主体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格局。四是渔业互助保险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和“全国一盘棋”发展模式,确保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从未发生偿付危机。

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26年来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主要有“两个离不开”:一是离不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二是离不开广大渔民会员的参与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