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扶持政策

五、地方扶持政策

(一)地方支持法律法规

1. 2003年7月25日通过的《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海上自救互救和船东互保业务。

2. 2011年9月29日通过的《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

鼓励、引导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办理责任保险。鼓励渔业从业人员和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办理互助保险。

3. 2016年7月15日通过的《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渔业船舶海难搜救互助金,补偿和奖励积极参与渔业船舶遇险搜寻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救助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依法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

(二)地方扶持政策与文件

1. 2004年2月,中共广东省委发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第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以渔船船东互助保障为基础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为广东渔业互保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2. 2006年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提出“支持在渔船船东互保基础上发展渔业保险”,“逐步规范省内行业自保、互助合作等组织形式,规范行业自办保险行为,将其纳入统一保险监管,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3. 2007年,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的《关于广东省船东互助保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广东省发展渔业保险的思路是“在船东互保协会的基础上,发展为渔业互保协会,争取政府财政补贴”。

4. 2012年4月,广东保监局、广东省财政厅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我省开展实施政策性渔业保险,由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中国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承担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

5. 2014年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30号)中,“组织11万渔民、1万艘渔船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被省政府列为2014年我省重点督办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

6. 2014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支持开展渔业保险和海难互助”。按照《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渔船所有人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足额购买人身保险。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年内组织11万渔民、1万艘渔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保险金额。

7. 2019年1月15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广东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2019年6月,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开招标,协会、中国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项目第一中标人,联合其他五家中标人组成共保体,承担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协会被确定为主承保人,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开单、收费、理赔等工作。

(三)财政补贴

1.农业部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

自2008年起至2016年,按照农业部的文件要求,每年农业部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在广东省内实施渔船全损互助保险保费补助。9年时间,合计补贴渔船4728艘,投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450.74万元,起到了显著的示范效应,较好地带动了我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渔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助工作。

2.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2012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保监局、广东省财政厅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符合条件的渔民、渔船参保可获得省级25%、市县10%、省市县三级合计35%的保费财政补贴。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全省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由协会与人保财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承担。两年试点期,共计落实各级财政保费资金4809万元,受惠渔民22.65万人次,受惠渔船16077艘次,切实减轻渔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办理结案1079宗政策性理赔案件,给付理赔补偿款2511.43万元。

3.南沙涉外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工作

2017年起,协会承担南沙涉外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工作。符合条件的渔民、渔船参保可获得中央财政80%的保费财政补贴。2017—2018年,协会共为赴我国南沙水域作业的4276名(次)渔民、481艘(次)渔船提供南沙涉外风险保障53.2亿元,有效转移了赴南沙生产渔船所面临的涉外风险,充分发挥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效用。

4.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

2019年1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广东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符合条件的渔民、渔船参保可获得省级35%、市县10%、省市县三级合计45%的保费财政补贴。2019年6月,经省农业农村厅公开招标,由协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项目第一中标人,联合其他五家中标人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协会被确定为主承保人,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开单、收费、理赔等工作。

2019年8月1日,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在阳江东平开出首单,标志着试点工作全面实施。2019年全省共计29119名渔民参保政策性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2901艘渔船参保政策性渔船财产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43.43亿元,应收保费3838.79万元,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1499.24万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40.58万元,市、县(区)财政补贴458.66万元。12月19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在茂名市开出第一批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