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5年09月26日
二、《海上交通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做出修改,共十二章五十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船舶必须进行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关于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设施,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