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互保协会26年实践的主要做法

一、中国渔业互保协会26年实践的主要做法

(一)坚定贯彻中央政策,推动协会体制创新

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方针政策。其基本精神是:鼓励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模式试点,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省级财政配套,各省的特色农产品保费补贴由各省财政支持。根据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先试点,后推广”的精神和渔业互保各省的发展实际,协会大胆进行体制改革和创新,指导、推动渔业互保开展较好的省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渔业互保协会,形成国家协会、省级协会和市县办事处三级组织的渔业互保业务运营模式,成功地规避了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关于地方机构设置的约束,释放出了巨大的体制优势,充分调动了各省协会的积极性,主要渔业保险市场的省、市,地方渔业互保协会成为运营主体,省、市财政都给予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使得全国的渔业互保业务有了极大的发展。《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其法律精神,对渔业互助保险的体制改革具有重大导向作用,协会的社团法人性质,要纳入国家保险监管范围是不现实的,而要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就要改革社团法人性质。经过农业农村部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沟通研究达成共识,对全国渔业互保系统进行体制改革,改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渔业互助保险社,继承以往的业务,持续开展渔业保险事业,为渔民保险服务。

(二)高举互助共济大旗,促进形成产业政策

渔业互助保险在农业保险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全系统自上而下,实施互助保险性质的渔业保险体系。由于社团法人性质,不受《保险法》管辖,不受保监会监管,是生存在正规商业保险体制之外的民间保险组织。互助保险有接地气、费用低、服务方便等特点和优势,也有因为不受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管辖,承接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受到限制的劣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协会毅然高举渔业互助保险的大旗,旗帜下凝聚全国渔业互助机构的合力,一方面打造出全国最大的渔业保险市场,形成中国渔业保险第一品牌和组织,一方面在立足互助保险主业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符合互助共济基因的、符合渔业风险特点的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在互助共济的旗帜下,在地方财政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的推动下,在中央财政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拉动下,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基本形成制度化,绝大多数的省、市、区都有扶持渔业互助保险的财政支持补贴政策和法规支持政策,由此形成了支持渔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保险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的功能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服从主管部门领导,确保组织体系健康

全国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体系,从成立之初就在渔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业务。创业伊始国家协会的理事长由农业部渔业局局长兼任,法人代表由副局长兼任,全部理事均为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形成政治力量强大的决策体系。之后成立的各省渔业互保协会均由各省的渔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理事长,协会的决策权始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保证了主管部门对协会业务的有效监督管理。尽管以后的理事会渔民会员的代表逐年增加,但是主管部门的决策主导权始终没变,渔业互保组织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背书之下从事着渔业保险金融业务,如果没有强大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没有各级政治上可靠的组织体系,资金安全的风险难以防范,在我国农村金融系统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渔业互助保险事业26年的金融实践,百亿的资金往来,没有发生过一笔大的金融事件,完全在合法合规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创造了金融保险的奇迹,这是与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渔业互保组织的做法密切相关的,渔业互保组织始终有主管、有约束、有审计,在健康的组织体系内运营。

(四)科学建设治理结构,制衡带来繁荣稳定

从事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的协会,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和治理体系能满足庞大的业务需求,显然协会的保险业务性质和一般的学术团体根本不同,所需要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业务系统更为复杂。为此协会率先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形成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督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为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制度监督奠定了基础。这样三权分置的结构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产生腐败,权力失控导致的管理失误。渔业互助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健康地发展,得益于科学构建起来的并完善成熟的治理结构。理事会的决策层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组成,政策水平高、大局观念强、方向把握好;监事会成员懂财务、懂审计,内部审计质量高,把风险和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秘书处领导以外聘专职人员为主,专业对口、年富力强,工作以执行理事会决策和年度计划为核心,处理业务,开拓市场。这样的治理结构和权力分配,既能减少工作失误,又能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塑造国家协会形象

在2010年、2011年协会两次荣获中共农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被誉为农业部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一面旗帜。协会的党建工作和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密切结合,对协会自身发展和事业的进步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建立长效机制上、改善人才结构上、塑造国家协会形象上,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协会的党建工作不搞轰轰烈烈的大事,就是抓扎扎实实的具体事,把党的组织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带头做到,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会倡导读书、倡导研究、倡导服务,而党员就是做表率,走到前面起到示范和榜样的作用。持续地坚持党的建设,协会面貌焕然一新,在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创新、业务开拓、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展示出国家协会的良好形象。农业部领导早就提出打造国家协会形象,这是协会的责任和使命,国家协会的形象就是要表里如一,要有战略、有目标、有理论、有标准、有队伍、有人才,要在农业保险领域和主管部门领域形成影响力,要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组织文化,要有能力指导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健康发展。协会的威望和领导权不是行政部门赋予的,而是通过努力和业绩赢得的。

(六)融入渔业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保险功能

渔业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环境、生产装备、渔民素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救助能力等。渔船是高度风险的生产工具,无论什么样的安全管理体系,渔船在海上的灾难性事故都是没有办法避免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体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渔业互助保险事业通过多年的成立发展,已经深深地融入其中。事前的核保,对渔船、渔业的有效船舶证件、渔民培训发证情况进行审核,达不到适航标准的不予承保,事中对风险的提示,对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对救生设备的赠送,无不显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支持,尤其体现在事故之后的经济补偿上,截止到2019年,渔业互保全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296万人次,承保渔船94万艘次。总计为1.3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0.3万受伤渔民以及10万多艘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额超过67亿元。累计投入资金近10亿元支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事业之中。这些灾后经济补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正是“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互助共济理念的体现,是保险功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突出案例,没有互保体系对事故频发的渔民群体的经济赔付,因灾返贫致贫的现象将无法估量,因此而产生的民间纠纷也会大幅激增,保险功能对建设和谐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七)依托行政执法机构,员工队伍兼专并重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代理渔船保险业务,有较长时间的历史了,早在1983年和1991年,农业部两次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文,明确全国的渔船保险业务由渔政渔港机构代理。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基础,协会成立之初的工作人员主要由行政人员兼职,协会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全部由渔港监督机构的领导兼任,具体的工作人员由社会招聘。渔船保险业务的一个突出难点是如何低成本地开展承保业务。渔船有“出海满天星,回港难集中”的高度分散特点,如果在每个渔村、渔港设立保险机构,那么成本太高,没有机构又无法与渔民面对面地开展工作。解决这个矛盾,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最有优势,可以充分利用渔港监督设在渔港的地理优势和职能优势,利用渔船进出港签证,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审证、换证,渔船检验等时机,对渔民进行参加保险的宣传教育,并能现场开具保单,极大地提高入保效率。同时把参保工作纳入渔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延伸了渔监、船检的服务领域,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建设长效机制。随着业务工作量的增大,和国家政策到行政机关和协会有了明确的界定之后,协会和行政开始脱钩,各省做法不一,浙江省、宁波市等较早就全部聘任社会人员专职从事互保工作,辽宁省从2018年起就全部由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组成。渔业互助保险事业从以兼职为主,发展到以专职为主,顺应大的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保障了组织和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由渔业行业的特点和渔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决定的。这个体系不同于日本和韩国以会员为主的组织管理结构,但符合我国国情,在互保事业创业初期,在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建设滞后的背景之下,这是明智而有效的选择。实践证明,这一体制在渔业互助保险业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成功地创造了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新模式,渔业执法机构通过互助保险也实行了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为渔民服务的宗旨。正是这段不同寻常的历史,创新了渔业互保这样一个不寻常的组织。

(八)建设会员服务文化,培育协会品牌核心

渔业互助保险凭借什么能在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激烈的渔业保险领域稳居市场份额第一?有什么优势和成功的秘诀吗?如果有那就是渔业互保组织与船东和渔民特殊的密切联系,特殊的服务关系。协会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认识到协会和商业保险机构相比,最大的特点和优势就是有针对性地、专业地、全方位地、真心实意地服务全体会员,不仅仅是基于互保合同的灾后经济赔偿,更主要的是全面而及时地深入生产、生活的主动服务。如对海上抢险救助行为的奖励表彰,免费为会员提供救生筏、救生衣、消防器材,为保险保障不足的会员给予通融赔付以减少家庭的经济压力,为渔区的贫困家庭和困难学子提供现金救济,为渔区修路修理码头等。这些举动符合互保资金“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宗旨,也彰显渔业互保的使命和初心。服务会员的行动在全系统已经形成特色产品,形成与商业保险的巨大区别,成为协会文化的一部分。而服务会员又形成了保险业务的良性循环,帮助会员防灾减灾,就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赔付率,协会少赔钱就可以降低保费,惠及渔民会员,这样的循环正是互助共济理念不追求高额利润、让利给会员应该形成的局面。

(九)合作共保多种模式,有序竞争规避风险

在2004年之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慢慢展开,地方渔业互保协会开始涌现,整个渔业保险的格局和形势在发生着变化。协会能主动适应政策环境,适应发展趋势,针对不同省市的渔业保险,不同地方的渔业互保协会,开展共保和合作。如上海市渔业保险基础好,政府保费补贴早,就开始和安信农险进行共体合作,利用各自优势发挥作用;如福建省中国人保福建分公司在当地长期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基础好,协会就与其开展共保合作,发挥我们的理赔优势控制赔付率;如海南省由财政厅组织农业保险共保体,对保费给予财政补贴,协会就和财政厅洽谈,作为主承保人针对整个共保体开展共保合作;对浙江省、江苏省等渔业互保发展基础比较好的省,就采取地方协会给国家协会分保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总之,各省的情况不同,业务合作的方式方法就不同,但是坚持全国一盘棋原则,保持对全国渔业保险的统筹合作方针十分明确。同时全国的渔业互保资金有限,广泛开展共保、分保合作也是规避经营风险、分散巨灾风险的需要。

(十)配合海损事故处理,迅速准确公正理赔

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渔港监督机构的职责,对事故船进行勘验和鉴定是其基本职能。渔船出现大大小小的事故,尤其是渔民死亡事故,首先来到现场了解案情、处理事故的就是渔港监督的工作人员,他们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海事处理经验,而负责海事处理的渔监人员又基本都兼职渔船互保工作,这样理赔定损工作就能事半功倍,避免了重复劳动。由于海事处理在先,保险理赔在后,能使事故的过程、情节、责任等资料和处理结论收集齐全、档案完整、责任明确,由此可以保证理赔工作的相对公正、快速、准确。渔业互助保险开展业务以来,其赔付率大大低于商业保险开展的渔业保险业务,主要是因为渔港监督机构全面介入事故的调查处理,大大避免了渔民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这一特色是任何商业保险机构都无法做的,是渔业互助保险的最大优势之一。

26年的发展实践证明,渔业互助保险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符合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主体试点农业保险的政策,符合国家建设和谐渔业、平安渔业和现代渔业的指导思想,符合渔船分散、渔民动荡、渔业风险频发的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