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主要政策
(一)法律支撑
1. 2015年1月,浙江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模式,并要求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互助保险的保险费财政补贴范围和标准的意见。
2. 2014年12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二)政策引领
1. 2013年2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明确了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会员互助”,对完善运营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提供了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2018年6月修订后重新印发,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 2013年3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8号),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提高保费补助标准。将渔业互助保险试点拓展到水产养殖业、渔业基础设施等,支持发展农民互助保险”。
3. 2014年2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明确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开展渔业、涉渔、海洋等领域的互助保险工作。
4. 2018年10月,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海渔安〔2018〕10号),要求在渔业领域全面推进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三)财政支持
2007年3月,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7〕470号),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渔民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并规定了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明确了补贴方式和结算流程,提出管理和监督措施。2012年3月,浙江省财政厅修改并印发《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2〕55号),进一步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标准和结算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