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损失核定
2025年09月26日
三、损失核定
在理赔责任确定以后,如果确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立案后需要对事故损失范围、损失程度、受损财产予以核实,以便估计损失金额。损失核定是否准确,关系到保险人能否准确、合理地履行经济赔偿义务。这一步骤主要包括以下一些项目:
(一)确定损失状况
在财产保险方面,主要是确定损失的种类、发生时间以及损失程度,并应查明保险标的物的使用情况、保险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其原因、有无其他保险等。在人伤保险方面,主要是确定人的死亡、伤残或医疗等情况。
(二)认定求偿权利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都规定有若干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的事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些事项,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将可能使被保险人丧失求偿的权利。例如:①在保险标的物的使用性质或其本身的风险性质有所改变,因而增加了所保风险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或是否获得了保险人的同意;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尽力采取了适当的保全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③对于损失发生后的现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擅自加以了变更。这些项目都足以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丧失索赔的权利。
(三)估计损失金额
所有的财产保险合同事先都已规定,在被保险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赔偿。实践中,人们主要使用实际现金价值法、重置价值法和约定价值法。而渔业互助保险主要采取约定价值法。约定价值是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给付的价值。协会开展的雇主责任险和人身平安险涉及的人伤保险属于定值保险,保险金额已事先确定,故不存在事后估价的问题。但在财产保险方面,则必须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提供的索赔文件或证物,以价值估算法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