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别保险责任的方法

十二、鉴别保险责任的方法

1.自然灾害责任的鉴定。对列为保险责任的自然灾害要有质和量的具体规定,如台风责任规定为:标的所在县(区)的国家定点气象站台记录到的每10分钟平均最大风速≥17.2米/秒以上的热带风暴袭击所致的直接损失。在这些灾害发生的前提下,还必须是直接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才能构成赔偿责任。灾害发生后,保险人要及时到有关部门查对核实。对灾害的确定必须有真实可靠的依据,以当地县以上气象部门实测的数据为准,不能用可能、估计、据了解或分析得出来的数据。

2.意外事故责任的鉴定。对保险标的因缺氧浮头、中毒、触电和污染等造成的死亡,在参考有关部门证明的基础上,要注意与疾病死亡相区别,因目前很多水产养殖保险条款没有承担疾病责任,所以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区别和控制:

(1)从出险持续的时间来区别。鱼病的发生一般有潜伏期,发病死亡的高峰期一般有2—4天,而意外事故导致鱼的死亡,一般是突发性的,死亡的高峰期比较短,多为1—2天。

(2)检验死鱼是否患病。对死鱼进行解剖诊断,确定是否因疾病死亡。

(3)从赔偿处理上加以控制。在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只负责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从出险开始至24小时内(或48小时内)的死亡损失;发生意外事故的同时发现鱼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以防范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