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殖权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制度建设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该制度建设的核心之一是确权。养殖证制度是确保养殖渔民长期而稳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养殖证对渔民养殖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养殖证是渔民合法拥有水域滩涂养殖权利的法律凭证,意味着渔民在该水域滩涂进行养殖、获取收益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养殖证作为判断水域滩涂功能用途的依据,当政府或其他行业部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养殖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收回使用权,或养殖因污染而遭受损害时,渔民可依据养殖证索要补偿或赔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为:①萌芽阶段,时间大体为1985—2002年,标志性事件是1986年《渔业法》的颁布,该法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这一条款基本奠定了后续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②启动阶段,时间大体为2002—2007年,标志性事件是《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的出台。2002年3月,农业部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以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指出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要按照发证范围、发证办法、实施步骤开展工作;③全面铺开阶段,时间大体为2007年至今,标志性事件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出台。
《养殖使用证》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允许其使用规划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的法律证明文件。《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对象是养殖水域滩涂所有者或承包者。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2010年5月,农业部发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明确了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以及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事项的办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