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互保事故定损

四、渔业互保事故定损

定损是指通过现场勘验对事故损害予以确认,对其损失费用进行核算的过程。定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是案件理赔的关键。

(一)互保渔船定损

互保渔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勘验定损目的是防止把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列入理赔范围中来。

1.渔船全损。渔船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永远无法恢复原状,包括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失踪两个月以上的。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受损的估计修理费、应分摊的施救和救助(含打捞)费用,及其他支付的必要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全损渔船定损应注意:①对于刚入保或快到互保责任期限的,重点分析报案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互保期限三者之间的关联性,核查该船是否适航,是否存在买卖或租赁情况(保单批改与否)。②对于推定全损,重点在于如何准确核定该船的残值。

2.渔船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渔船发生事故后,遭受损害,用于恢复原有形态和性能所耗修理费用不超过该船承保时的互保船舶价值的情况。渔船部分损失包括船体损坏和机电设备设施损坏两种。船体损坏有船壳、甲板、上层建筑物等;机电设备设施损坏,主要指机器设备仪器、救生消防设施等的损坏,也包括尾轴、螺旋桨、舵等损坏以及变形、走线等。严格地讲,船舶损坏定损除了对损坏范围、损失程度的勘查,还包括损失价格的确定。损失价格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辅助费用等,因各地修船价格和设备价格等相差很大,在此不把具体价格作为研究对象。这里所说的定损主要是指渔船损坏需修理范围和损失程度的确定,即对船体的受损部位和机器设备及部件等,也就是说,哪些需要修理,哪些需要换新,需要在勘验现场加以明确下来,防止日后有意扩大损失,增加修理项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具体修船、设备设施维修换件价格可参照各地互保机构制定的《互保事故修船价格指南》。

(1)渔船船体。保险渔船船体损坏,主要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失误包括碰撞、触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等导致的,在船险条款中已经列明。目前船舶材质大多以钢质和木质为主,在定损中应该根据不同船舶材质区别对待。

①钢质船修理定损。应根据船舶的结构以及船舶的前、后、水上、水下等不同部位而定。船壳板材表面形状可分为单曲、双曲,因加工难度不同而使加工和安装焊接工时不同,而且要使损坏部位恢复原状还包括维修部位的拆解、安装以及内部隐蔽工程的费用。

②木质船修理定损。木质船舶与钢质相比,除了材质不同,还有结构不同、各个部位专业名称不同,而且其修理工艺也不同,特别是它不像钢质船舶那样,哪里损坏修理哪里。如一根大拉断裂则需要更换整根,通常长度达8米甚至12米,由此而涉及的内部隐蔽工程要比钢质船多,并且还需捻工的支持,因此木船修理比较复杂,定损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设备设施损坏的定损。事故导致设备设施受损,依据造成其损坏的外部原因,可分为火灾、水淹和外力等三种类型。根据互保条款规定,船舶设备的赔付是基于船舶检验证书所标注的通信、导航、信号、助渔仪器等,并要求保证数量和型号与其一一对应,这是设备设施互保理赔的前置条件。理赔中,对渔业主管部门强制要求配备的,如GMDSS无线电设备也应包括在内。

①火灾事故的定损。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异常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如用火不慎、静电、设备工作不良以及外来火种引起的灾害。据国家互保协会统计,船舶电器设备(含线路)起火率最高,占全部火灾事故的43.41%。火灾事故如未得到及时扑灭,其后果十分严重,甚至会导致船舶全损。渔船火灾造成损坏的设备设施主要有主机、副机、通导仪器、电器设备、配电设施以及与其相关联的附属设施、电线电缆等。机舱和驾驶室部位容易着火,尤其是机舱是火灾多发区,占全部火灾的18%。因此,在勘验中,应根据火灾的特征,抓住着火点,找出火灾原因,公正合理定损。值得注意的是,电气设备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坏,属于除外责任。

a.主、副柴油机。主、副柴油机是船舶动力和辅助动力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机舱火灾不大,对主副机本身影响也不大,所造成机器的损坏主要是机器的控制系统、仪表指示和滤清器等,是定损的重点。

b.电气设备设施。通常船舶机舱驾驶室火灾造成电气设备的损坏十分严重,尤其是着火点处。发电机和电动机与机器类似,位于机舱底部,应根据着火点、着火程度勘验是否损坏;通导设备设施等,应根据受损情况确定更换与维修;电线电缆如过火需要换新。

②水淹事故的定损。所谓水淹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导致船舶机舱进水甚至波及到驾驶室使设备被水浸泡受损,也包括为救火造成设备水淹情况。设备被水淹浸泡容易造成损坏而不能正常工作,需要通过定损来决定是修复还是更换。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勘验鉴定。

a.主、副柴油机。机舱进水后将会使机器内部进水,导致不能正常工作,需要对机器全面拆解清洗,并更换润滑油。实务中,有的把机器维修部件更换也打入损失范围,要求理赔,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机器零部件虽被水淹浸泡,通常并不会改变其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谓的损坏大多是磨损导致的,属于除外责任。

b.电气设备设施。对发电机、电动机以及配电设备设施,有的需要清洗、烘干,以消除其被海水浸泡而产生的盐分,之后还需检测绝缘情况,如达不到国家标准,需重新缠绕内部绕组,其维修成本费用会增加,但比整台换新便宜得多;通导设备设施经海水浸泡,大多需要换新;电线电缆及其他附属设备,需现场勘验、检测确定损坏程度,对达不到标准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可酌情更换。

③外力导致设备损坏的定损。渔船在保险事故外力作用下造成船体损坏的同时,往往还会连带导致设备设施损坏,主要有螺旋桨、舵、尾轴系统等的损坏或变形。对于尾轴系统尤其是轴系不对中线,必须重新找正,需要一定的费用,应根据受损情况仔细核定。

在整个船舶定损过程中,应对相应船舶损坏的部位、设备做好拍照,包括机舱浸水高度等,必要时,应绘画出草图。对修理、更换的机械、电器设备的型号、数量和电缆长度等,应详细做好记录,并经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二)人伤案件勘查

对互保人伤案件,如保留现场的,勘查人员必须查勘现场,未保留现场的,应该电话了解标的肇事地点和所处位置,受伤原因及事故简要经过。对伤者住院的,应在入院后尽快完成首次勘查工作。

1.入院勘查时,必须面见受伤人员,询问事故经过并详细填写“人伤信息确认书”,拍摄受伤人员住院病房门牌号、病床号照片,并拍摄其全身和受伤局部照片,向受伤人员或家属中的知情者询问出险情况,了解事故信息,告知医疗费赔付标准和索赔时须提供的各种材料。对于伤者不配合或不能陈述的应加以文字说明记录在案。

2.入院查勘还应面见主治医生,询问了解伤者伤情、预计治疗费用等相关情况,建议按医保标准进行诊疗,告知主治医生伤者出院后应据实合理出具建议休息时间和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明。

3.查勘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会员,告知赔付需准备的材料,要求在其查勘书上签字。必要时,应做好跟踪调查,如治疗中期、出院前、伤残等级评定前后等,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到系统中。

对互保船员死亡(包括疾病猝死)、失踪案件,查勘人员应在会员船回港前到达港口,第一时间登船进行勘查取证。对于船员失踪的案件,一年后还应对其原籍住地予以回访,既是对其家属的慰问,又可进一步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水产养殖保险定损

1.水产养殖产品死亡险

按养殖生物种类可分为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等;按损失原因可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对疾病、死亡风险一般需特约承保。各养殖生物种类和养殖模式在风险因素、生物学特征、抵御风险能力和生产管理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由于养殖保险的品种多、死亡原因复杂、定损难度大、技术性较强,通常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病因鉴定和损失确定,由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2.天气指数险

天气指数保险,是把一些气候案件,如气温、水温、降雨量、风速等这些气候条件对水产品损害程度指数化。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这些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水产品造成影响的时候,投保人就可以向保险机构索赔。这种保险最大特征是它只认证权威部门所提供的出险当天的天气资料,一旦达到保险合同理赔的要求就进行赔付,而与损失程度关系并不密切。所以保险部门对气象指数证据的取得十分重要,它是保险理赔的唯一指标,应给予高度关注。

(四)重大疑难事故的定损

重大疑难事故包括海洋灾害、重大海难和涉外事件三种类型。

1.海洋灾害 是指互保标的遭受风暴潮、台风、海啸等海洋灾害,互保渔船受灾船数超过10艘、互保标的灾害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2.重大灾难 是指互保渔船发生火灾或碰撞事故涉及3艘以上的,或互保船员死亡或失踪10名以上的事故。

3.涉外事件 是指互保标的被外国政府扣船或扣人的事件。

如发生上述重大疑难事故,各互保分支机构应及时上报国家协会,并根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突发理赔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必要时,在征得协会同意情况下可委托船舶检验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专家进行损失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