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渔船检验机构
船舶检验是指国家授权或国际上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组织等,按照国际公约、规范或规章的要求,对船舶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是目前各国为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对船舶监督管理的措施。通过检验可以确定船舶及其设备是否适合预定的用途,是否具备在一定航区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件。船舶只有通过检验证明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合格技术证书。船舶技术证书是船舶登记、签证、船舶保险、海事索赔和处理等的必备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义务。
2.起草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起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渔业船舶检验规范、规程、证书格式及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3.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处理渔业船舶检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业务纠纷;组织协调有关国家和地区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组织、协调、指导渔船公证检验业务。
4.负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核定;承担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执行情况;监督验船人员依法检验与文明执法。
5.负责渔业船舶的设计单位、修造企业及重要船用产品制造、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指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6.拟定渔业船舶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目录,承担全国渔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制造的渔业船舶;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进口的渔业船舶。
2.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3.临时检验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4.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