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域渔业保险

三、特定水域渔业保险

特定水域渔业保险是专门为赴特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及人员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该险种开办目的是为提升渔民赴特定水域生产作业的积极性,宣示我国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目前开办的险种包括特定水域渔船保险和特定水域雇主责任保险。

1.特定水域渔船保险

(1)投保条件

投保船舶需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渔业船舶主管机关签发的检验证书和特定水域捕捞许可证书,被保险人须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2)保险标的

特定水域渔船保险标的包括船体、网具及检验证书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仪器。

(3)保险责任

特定水域渔船保险承保以下风险;

①风灾、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②火灾、爆炸;③碰撞、触碰、搁浅、触礁;④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失踪两个月以上;⑤遭到外国军警枪击、炮击;⑥被外国军警抓扣。

保险渔船由于上述列明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保险渔船全损或部分损失;②保险渔船因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其他船舶(不含外国军警舰船)的船体和证书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③保险渔船为避免外国军警抓扣而采取弃网行为而造成的渔网损失;④保险渔船因发生触碰事故导致码头、航标损坏,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⑤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或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

(4)除外责任

特定水域渔船保险不承保以下责任:

①在特定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时限外私自前往特定水域作业;

②在特定水域以外区域及往返渔港和特定水域航行期间作业。

其他不承保责任与渔船保险除外责任部分基本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介绍。

(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渔船保险价值按照投保时渔船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渔网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称为承保比例。

(6)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涵盖在特定水域生产作业、航行期间以及往返渔港和特定水域航行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保险渔船尚在作业,或遇险,或在避难港、中途港,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可以延长。

2.特定水域雇主责任保险

(1)参保条件

被保险人须为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赴特定水域生产渔船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检验证书、特定水域捕捞许可证书,参保雇工须满足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雇工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或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仅限减压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72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⑧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⑨在第1、2、5项所列时间和场所,发生事故失踪的;

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到外国军警枪(炮)击等暴力行为伤害或失踪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被外国军警抓扣。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雇工伤残程度,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伤残鉴定费用、职业病鉴定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除外责任

特定水域雇主责任保险不承保以下责任:

①在特定水域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时限外私自前往特定水域作业;

②在特定水域以外区域及往返渔港和特定水域航行期间作业。

其他不承保责任与雇主责任保险除外责任部分基本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介绍。

(4)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误工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五项。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特别约定外,每位雇工的伤残赔偿限额与其对应死亡赔偿限额相等。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涵盖在特定水域生产作业、航行期间以及往返渔港和特定水域航行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保险渔船尚在作业,或遇险,或在避难港、中途港,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