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追偿
(一)代位追偿权的概念
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渔业互保在理赔操作中,不可避免将会遇到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会员(被保险人)财产损害的情况,在赔付了会员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之后,便获得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作为互保理赔实务中的重要环节,对互保协会和会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协会行使代位追偿权,把已经付出的互保赔款金从造成事故的第三者处追偿回来,实际上是减少赔款的支出,保障协会的经济效益,提高协会的经济补偿能力。二是协会熟悉各种法律,经验丰富,在行使代位追偿时能及时从第三者处得到经济补偿,帮助会员迅速恢复经营生产,使责任方不能逃脱因其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二)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法律属性为法定代位权。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在互保理赔实务中,当取得代位权利之后,协会是否对第三方实施追偿,往往根据第三方的经济水平和偿付能力、追偿成本、第三方与船东的关系等客观情况做以权衡,酌情处理,或减免,或分期偿付,或放弃、部分放弃代位追偿权。这些都是协会——保险人的权利。合理处置保险代位权,对维护互保协会自身利益、提升互保协会的社会形象也是有利的。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