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主要政策

五、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主要政策

1.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文件。200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指导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的工作。2009年4月29日《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6号),标志着江苏省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经过几年的不断完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一是明确保险标的为渔船、渔民,险种为(三个)渔船互助保险、海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内陆渔民平安互助保险。 二是规定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投保人)给予的保费补贴比例各为25%;各市、县级财政根据自身财力,自行确定给予保费补贴以及补贴比例;保费补贴的最高保额由初期的每个投保渔民60万元, 2016年开始调高到80万元,且每年全省的保费补贴总额不封顶;具体操作是每年年初由协会向省财政管理部门提出预算、年终决算。三是渔业政策性保险的运营机构,由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及其代理机构负责实施,确定了江苏渔业保险协会为经营渔业保险主体的法律地位。四是要求试点工作要在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原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经办机构的保费(会费)收取、定损理赔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渔民的权益;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渔船、渔民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业鉴定、防灾防损等方面发挥业务和技术优势,积极配合、支持经办机构做好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2. 2014年江苏省委1号文件。即《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发〔2014〕1号),要求“支持开展渔业养殖政策保险试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1号),也要求 “扎实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加大险种创新力度,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努力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

3.江苏省地方法规对江苏渔业保险的规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业主对其海上从业人员应当办理人身保险”;2007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船员办理有关保险”;2011年1月1日施行《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保险。鼓励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为其水上从业人员和渔业船舶办理互助保险”; 2012年7月1日施行的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办理渔业船舶保险,并为其雇用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