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除外责任
水产养殖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几类:
1.人为因素。如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他人恶意破坏、哄抢、窃捞、投毒或其他恶意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
2.经营管理不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苗密度异常、用药不当、投食不当、饵料中毒、养殖设备存在缺陷或不正确使用养殖设备、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进行养殖实验;未按照养殖规范要求配备增氧机、水泵的精养池塘,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成鱼泛塘死亡的。
3.政府行为。如属于政府蓄洪、泄洪、土地开发等行为,政府强制捕杀命令等。
4.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如保险责任列明的原因但未投保相应附加险,或未在列明原因内的灾害,或健康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