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军事史研究的比较史学方法
熊铁基先生的《秦汉军事制度史》,是较全面地研究秦汉时期军事制度史的重要著作。他秦汉军事史研究学术先行者的身份,为学界所敬仰。对于秦汉时期军人服役的年龄,我在进行秦汉时期未成年人生活研究时曾经予以关注[19]。熊铁基先生据《编年记》指出,“直到秦统一之前,秦的起役年龄是十五岁”,“十五‘始傅’”,“是战国以来秦的制度”,“秦和西汉初,起役年龄是十五”[20]。这样的意见,成为我们相关考察的学术基点。
在学术方法方面的启示,应当说熊铁基先生在对“起役年龄”进行考察时,将秦汉制度与其他文化系统的相关现象进行了跨文化的比较。就“秦汉时期人们服兵役的年龄”,即“役龄”“服役年龄”的讨论,熊铁基先生引录《周礼》“十五受兵”制度,又言:“《后汉书·班超传》记载班昭曾说:‘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作为可资比较与对照的信息,他又引用了恩格斯《军队》一文的相关内容:“在雅典,每一自由民出身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只有那些担任公职的人,而在较早的时期,则还有第四等级即最贫穷的自由民,才能免服兵役。这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民兵制度。凡是年满18岁的青年都必须服兵役两年,特别是要担任边防勤务。在这个时期内,他们完成军事训练,以后一直到60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战争爆发时,公民大会决定应征人数,只有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才实行Ievés en masse[全民武装]。”(第9页)“在斯巴达,每一自由公民从20到60岁都列入军队的花名册。监察官确定应征的人数,通常是从30到40岁的中年人中募集。”(第12页)“在罗马,凡年龄在17到45或50岁的公民,只要不是属于最低一级或者还没有参加过20次步兵战斗或10次骑兵战斗,就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通常选入军队的只是比较年轻的人。”(第18页)[21]
熊铁基先生写道:“这些关于兵役的具体情况,对下面要谈的问题,是有参考价值的。”[22]根据恩格斯《军队》中说到的情形,可知男子“服兵役”年龄为:罗马,17岁;雅典,18岁;斯巴达,20岁(通常为30岁)。
以西方制度对照秦汉时期“十五受兵”的情形,差异是鲜明的。
我在课堂讲授时曾经引用熊铁基先生《秦汉军事制度史》中介绍恩格斯《军队》对罗马、雅典、斯巴达服役年龄的论述。但是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一般项目“秦汉时期未成年人生活研究”(项目批准号:06JA770004)的最终成果《秦汉儿童的世界》第九章“未成年人的赋役责任与身份继承”中“秦‘小子军’”一节[23],及后续成果《插图秦汉儿童史》第八章“‘小子军’与少年吏”中“秦兵制‘小子军’”一节[24],都没有如同熊铁基先生《秦汉军事制度史》这样介绍恩格斯《军队》中的相关文字。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我曾经希望寻找更为具体的第一手历史资料。由于我世界史知识贫乏,也因为成稿匆忙,这一想法最终未能实现。不过,熊铁基先生进行历史文化比较的学术方法,已经对我的研究产生了启示和向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