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成果之外,熊铁基先生对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邮传制度、社会基层组织、历史人物评价等问题也做过一些研究,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在秦朝法律制度问题上,熊铁基先生依据云梦秦简,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制定的刑法制度,不仅唐人所谓商鞅“改法为律”得到了证实,更重要的是突破了《法经》的体系和框架,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严格的执法要求。秦始皇的立法思想,集中体现在“事皆决于法”的原则,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相一致,其具体的立法包括有关维护君主地位的法规、巩固国家统一的法律、禁绝百家的法令以及制定和编纂成文法典。秦始皇全面实行法治,充分发挥了法的功用,秦朝因“繁刑严诛”而亡,应该归咎于秦二世。

关于秦代的邮传制度,熊铁基先生分析有关的出土文献,认为秦代的邮传有封泥、检署等手续,具体操办者在边区是燧卒、燧长,在内地则是所谓“邮人”,设置办法大致是“五里一邮”,邮传工具有驿马、牛车等,主要作用包括传达政令和军令、传递消息和奏疏、为公差提供食宿等。对于秦汉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熊铁基先生综合前人论述,指出里是一个基层组织,乡、亭、里的关系是“十里一亭”和“十里一乡”,亭、乡都是县以下的行政机构,乡管理乡村居民,亭则管理城镇居民,两者的行政职能不同。

在历史人物评价方面,熊铁基先生论述了秦始皇、项羽、汉武帝、汉光武帝等人的历史功绩,如他认为秦始皇最后十年出巡全国各地,明显是为了巩固国家统一,应该说是颇有建树的;项羽活动于历史舞台,只有短短的八年时间,前三年是坚持反秦斗争的农民起义领袖,后五年是封建统治权争夺战中的失败者,其失败的原因不在于分封,主要在于不得人心;汉武帝在开发边疆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主要是加强了北方的边防建设,开始有计划地开发大西北,完成了对南方和东南地区的统一,进一步地开发了西南地区,从而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些都是较中肯的评价。

(原载《邯郸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

[1]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绪论》,齐鲁书社,1984年。

[2]袁祖亮:《秦汉史研究中的一项丰硕成果——〈秦汉官制史稿〉读后》,《社会科学评论》1986年第8期。

[3]熊铁基:《秦汉新道家略论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页。

[4]熊铁基:《秦汉新道家略论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页。

[5]熊铁基:《秦汉新道家略论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页。

[6]熊铁基:《秦汉新道家略论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页。

[7]熊铁基:《汉唐文化史》,湖南出版社,1992年,第38页。

[8]熊铁基:《传统文化与中国社会·前言》,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

[9]2007年,上海东方出版中心将该书纳入“断代文化史系列”,改名为《秦汉文化史》。

[10]范军:《自为经纬成一家言——评熊铁基教授著〈秦汉文化志〉》,《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11]熊铁基:《秦汉新道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页。

[12]臧知非:《道家·黄老·秦汉政治实践与学术发展——重读熊铁基先生〈秦汉新道家〉》,《史学月刊》2004年第7期。

[13]熊铁基:《重新认识古书辨疑》,《光明日报》2002年12月24日。

[14]熊铁基:《汉代学术的历史地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15]熊铁基:《刘向校书详析》,《史学月刊》2006年第7期。

[16]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3289页。

[17]李振宏:《论“先秦学术体系”的汉代生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8]李振宏:《汉代学术史研究的新探索——读熊铁基先生著〈汉代学术史论〉》,《史学月刊》2015年第5期。

[19]汤一介:《再论创建中国解释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